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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清北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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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清北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
(制定)2007-01-19 规则 第2565号
(部分修订)2007-11-30 规则 第2593号
(部分修订)2009-04-10 规则 第2631号
(部分修订)2009-09-18 规则 第26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目的)
此规则的目的是规定《忠清北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所执行的相关必要事项。
第2条(定义)
此规则中所使用的用语定义有以下几项:<2007年11月30日 修订>
  1. 1. 工厂搬迁、新设,是指出售、拆除、关闭忠清北道(以下称“道”)以外地区的基本工厂,然后搬入道内建立新工厂的情况。但是,通过竞拍取得工厂的情况不能被视为工厂搬迁、新设。
  2. 2. 工厂搬迁、增设,是指在道以外地区具备开工工厂的企业在道内增设工厂,或者建立第2工厂的情况。但是,通过竞拍取得工厂的情况不能被视为工厂搬迁、增设。
  3. 3. 道内工厂增设,是指在道内有开工工厂的企业在不出售、拆除、关闭原有基本工厂的状态下,在道内地区或者原有基本地区上再建厂房的情况。另外,因城市计划变更,拆除、关闭原有工厂,成立新厂房的情况也可被视为道内工厂增设。

第二章 招商引资支援

第3条(招商引资委员会会议)
  1. ① 忠清北道招商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的委员长召集召开会议时,在会议召开前3天必须向各委员书面通知关于会议的时间、场所与目的等相关内容。但是,紧急情况下无需如此。
  2. ② 委员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书面表决。
  3. ③ 在此规则所规定内容以外的、有关委员会运营的必要事项可以通过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长来决定。
第4条(招商引资咨询团)
  1. ① 《条例》第10条第3项所规定的忠清北道招商引资咨询团(以下称“咨询团”)的咨询官是从以下各项中人选中选出,并由忠清北道道知事(以下称“道知事”)委任。
    1. 1. 国内外投资专门机关的专家
    2. 2. 招商引资和通商相关机关、团体的高层管理人员
    3. 3. 其他被判断与招商引资有关并具备丰富经验或专业性知识的人士
第5条(咨询官的作用)
  1. ① 咨询官必须应付道知事关于招商引资领域的专业咨询,以及提供投资企业信息和从事招商引资活动所必要的宣传与引资活动。
  2. ② 咨询官必须随时向道知事通告招商引资活动状况。
第6条(咨询团会议的召集与经费支援)
  1. ① 道知事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举办咨询官全体会议或各不同领域的咨询官会议。对于参加会议的咨询官,在预算范围内,可根据《忠清北道各种委员会实费补偿条例》的规定支付旅费和会议参加津贴。
  2. ② 道知事就针对咨询官的招商引资咨询费和活动经费的支付标准规定了以下几项,必要的情况下,在预算范围内,可追加支付费用。
    1. 1. 咨询费:参考附表1
    2. 2. 收集招商引资信息费等必要活动经费:《公务员旅费规定》中的附表1所规定的第4号的各种旅费支付标准
第7条(咨询官的解聘)
道知事在咨询官因不得已的理由很难执行业务的情况或因品行不正等其它理由不适合做咨询官的情况下,可解聘咨询官。

第三章 投资振兴基金的运用

第8条(基金融资对象和标准)
  1. ① 《条例》第14条第2项所规定的基金融资对象与融资标准等有以下几项: (2009年9月18日 修订)
    1. 1. 融资对象是指根据条例第30条的规定,作为入驻国内企业投资促进区的企业,投资金额在50亿韩元以上(包括50亿韩元),同时长期正式雇员在100名以上(包括100名),建筑、设施的原资产的50%以上(包括50%)在道内调配的情况。但,其中郡地区的正式雇员须在50名以上(包括50名)。
    2. 2. 融资限度是在工厂土地购买费用的20%以内
  2. ② 根据第1项,为购买工厂土地,希望获得基金支援的人士,从土地购买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必须向市长、郡守提交附表第1号格式的工厂土地购买费融资申请书(以下称“融资申请书”),然后市长、郡守必须向道知事提交上述申请书。
  3. ③ 道知事在接受第2项的融资申请书时,通过委员会的审议,然后向融资申请企业、管理融资机关和有关市郡通告审议结果。
  4. ④ 市长、郡守为事后管理融资支援企业,必须按照附表第2号的格式,准备、制作工厂土地购买费融资支援机关管理帐簿,原件必须传送给道知事。
第9条(基金融资资金偿还与利率)
  1. ① 融资金是经3年后,分2年偿还。
  2. ② 融资金的利息为1%。但,超过偿还时间,偿还的资金需加算根据基金管理金融机关的延滞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
  3. ③ 因为自然灾害而发生不可避免的灾难时,融资偿还可以延期。
第10条(基金融资金回收)
  1. ① 市长、郡守在获得融资的企业有符合以下事项时,即使是在偿还期间前,也可以采取要求偿还融资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偿还的必要措施。
    1. 1. 融资使用于目的之外时
    2. 2. 融资事业目的不能达成时
    3. 3. 不能履行条例或规则所规定的条款时
  2. ② 市长、郡守在发生第1项所规定的事由时,必须回收一部分或全部资金,并纳入忠清北道投资振兴基金。
  3. ③ 融资的回收可根据地方税征收惯例来执行。
第11条(签订委托协约等)
根据《条例》第15条第3项的规定,协约所规定的事项应包括以下几项:
  1. 1. 关于基金组成与管理的事项
  2. 2. 关于利息差额补全等事项
  3. 3. 融资条件与程序的相关事项
  4. 4. 关于业务委托与手续费支付的事项
  5. 5. 其它条例与规则所规定的事项
第12条(具体实施事项)
基金实施的相关必要细分事项将另作规定。

第四章 对外资企业的支援

第13条(信访处理的特例)
按照《条例》第18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的信访业务比其它信访优先处理,并用一揽的方式进行处理。信访事务的种类和处理程序须遵循《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下称“法”)第17条的规定。
第14条(支援对象,外商投资的范围)
  1. ① 根据《条例》第20条至第24条的规定,各种补助金的支援对象是指在外商投资的相关企业中,外商投资比率必须在30%以上(包括30%)或外商必须是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2. ② 决定外商投资的外国法人或者外国企业议决权的股份被国内人或者国内法人间接或者直接拥有的情况下,该相当股份所占比率不应被视为第1项的外商投资比率。
  3. ③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支援金额不能超过相关外资企业外商投资金额的50%。
第15条(土地出售价差额的补助金)
  1. ① 按照《条例》第20条的规定,出售价差额补助金是指对出售价格和出售合同上所记载的出售价格的差额进行支援的补助金。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补助金支援不能超过正常市场出售价格的50%,获得补助金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能违背经营在申请补助金时所提交的项目合同书上的项目10年以上。
  3. ③ 希望获得出售价差额补助金的企业必须从土地销售合同日开始1年内,用附表第3号格式向道知事提交申请书。
第16条(教育培训补助金)
  1. ① 《条例》第21条所规定的教育培训补助金必须在外资企业注册后5年内进行支援,获得补助金的人员从获得补助金的那日起,必须维持3年以上原有雇用状态。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补助金是针对雇用道内居民的情况,每家企业不能超过10亿韩元。
  3. ③ 第1项所规定的教育培训是指在根据《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法》第2条第3号所规定的公共职业培训设施、指定职业培训设施、专门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以及道知事认可的其它机关中实施教育培训的情况。
  4. ④ 希望获得教育培训补助金的人必须向道知事提交用附表第4号表格填写的申请书。
第17条(雇用补助金)
  1. ① 《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雇用补助金必须在《法》第21条第1项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后5年内进行支援,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员必须维持该雇用状态3年以上。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补助金是以雇用道内居民的企业为对象,每家企业不能超过10亿韩元。
  3. ③ 希望获得补助金的人士必须在新雇用员工的下一年度,向道知事提交第5号表格的申请书。

第五章 国内、外企业的投资支援

第18条(对其它市、道企业搬迁费的支援)
  1. ① 《条例》第28条所规定的其它市、道企业搬迁费支援是指把位于其它市、道的总公司或研究所、工厂设施搬迁到本道并新增设的情况,并以每家企业为标准进行的支援。其中,对高科技基础产业或尖端行业优先提供支援。但是,要除去畜牧业(畜牧加工业除外)水泥车、翻斗车、沥青、转、砌块、水泥、混凝土、朔料制品、蛋白质提取业、再生材料业等。另外,也不包括对地方经济效应低或公害大的行业。
  2. ② 在《条例》第28条第2项和第4项所规定的因总公司搬迁或者研究所搬迁而取得建筑物的情况下,建筑物取得价格的计算因从建筑面积中减去企业不直接使用的面积比率。
  3. ③ 希望获得总公司搬迁或者研究所搬迁补助金支援的单位,必须从总公司搬迁或者研究所搬迁那日起1年内向市长、郡守提交附表第6号或第7号格式的申请书。然后,市长、郡守必须把该申请书转交给道知事。
  4. ④ 希望获得《条例》第28条第3项所规定的工厂搬迁补助金支援的单位从签订入驻合同那一天起4年内必须附上工厂注册证明或部分开工证明书。土地工程完成之前,签订入驻合同的企业必须从工厂或者其它设施可能开始建设的日期开始计算4年内向市长、郡守提交附表第8号表格的申请书。市长、郡守必须向把该申请书转交给道知事。
  5. ⑤ 第4项所规定的补助金当建筑工程率完成50%以上(包括50%)时,可在支援补助金50%的范围内进行支援。最终申请时,除去已支付的补助金,可支援剩下的金额。
第19条(道内工厂增设时,设施投资费的支援)
  1. ① 希望获得《条例》第29条第1号所规定的道内工厂新设时的设施投资费支援的单位必须从签订入驻合同日或土地购买日起4年内,或《条例》第29条第2项所规定的在原有土地内增设时,从建设其它设施的可能日期起计算4年内,向市长、郡守提交附表第9号表格的申请书。同时,市长、郡守必须转交给道知事。<2007年11月30日 修订>
  2. ② 第1项的补助金申请须遵循第18条第5项的规定。
第19条的2(服务业的支援)
希望获得《条例》第29条的2所规定的服务业的补助金支援的单位从事业开始后1年内,必须向市长、郡守提交附表第17号格式的申请书,同时市长、郡守必须把上述申请书转交给道知事。但,对于有必要调整补助金的申请时期与支援时期的情况必须经委员会的决议。[2009年9月8日 本条新设]
第20条(国内企业投资促进区的指定)
  1. ① 按照《条例》第30条第1号的规定,可以被指定为国内、外企业投资促进区(以下称“投资促进 区”)的情况是指产业园区或农工园区目前销售实绩必须在70%以下,或者可以出售的面积在 33,000㎡以上(包括33,000㎡)的情况。<2009年9月18日 修订>
  2. ② 可入驻投资促进区的企业范围有以下几项:
    1. 1. 道外所在企业搬迁工厂的情况下
    2. 2. 道内外企业在投资促进指定区内新设或增设工厂的情况
  3. ③ 第1项和第2项所规定的投资促进区的指定或运营的相关事项必须通过委员会的审议,然后由道知事决定。
第21条(搬迁企业教育培训与雇用补助金的支援)
当《条例》第31条所规定的搬迁企业或搬入投资促进区内的企业希望获得教育培训和雇用补助金支援时,必须向市长、郡守提交附表第10号与第11号表格的申请书,同时市长、郡守必须转交给道知事。<2007年11月30日 修订>
第22条(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特别支援)
  1. ① 根据《条例》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希望获得大规模投资特别支援的企业必须向市长、郡守提高附表第6号至第11号表格的申请书,同时市长、郡守必须把此申请书交给道知事。<2007年11月30日,2009年9月18日 修订>
  2. ② 根据《条例》第33条第2项的规定,希望获得搬迁劳动者定居金支援的企业必须向市长、郡守提交附表第18号格式的申请书,同时市长、郡守必须转交给道知事。[2009年9月18日 专门修订]
  3. ③ 第1项所规定的大规模特别支援的时期由委员会决定。<2007年11月30日,2009年9月18日 修订>

第六章 补 则

第23条(对民间机关派遣工作者的经费支援)
《条例》第35条第2项所规定的民间机关派遣工作者经费的支援范围由道知事另定。
第24条(投资企业的履行与否及事后管理)
《条例》第36条第2项所规定的投资企业获得补助金支援时,必须提交附表第12号表格的搬迁与投资履行协约,以及附表第13号表格的项目(投资)计划书等相关基本材料。
第25条(补助金的决定、计算)
  1. ① 道知事在接受从第15条至第21条所规定的补助金申请书时,须检查事业计划、是否具备支援对象资格等,并听取、收集相关市长、郡守的意见,然后通过委员会的审议来决定是否给予支援。<2007年11月30日 修订>
  2. ② 道知事根据第1项的规定,决定支援补助金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市长、郡守与申请人。
  3. ③ 根据《条例》与《规则》的规定,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必须用附表第14号表格做成当年年度补助金执行状况计算书,并在下一年度的1月末之前及时交给市长、郡守。市长、郡守再把此资料交给道知事。
  4. ④ 道知事必须对第3项所规定的被提交的补助金计算书进行核算检查。
第26条(补助金用途以外的使用限制)
按照第15条至第22条的规定,获得支援补助金的单位须服从补助金交付决定的内容与条件,以及道知事根据法令而做出的处理决定,选择管理良才并诚实地履行补助事业。补助金不能使用于其它用途。
第27条(转换成其它行业的时限)
获得《条例》第36条第3项所规定的补助金支援的投资企业希望转换成其它行业时,必须经营补助金申请时所提交的事业计划书上的事业10年以上(包括10年)。
第28条(奖金的支付)
  1. ① 有着《条例》第38条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实绩的人士如希望获得奖金,必须在形成实际投资的当年年度的下一年度3月末之前用附表第15号或第16号的表格做成申请书,并交给道知事。对于是否支付和金额可通过参考贡献程度、活动实绩、支付基准金额,并通过委员会的审议来决定。
  2. ② 根据第1项的规定,不同招商引资规模的不同支付标准可参考附表2。希望获得奖金的人士如果是两人(包括法人、团体)以上时,按照两人贡献比率,由贡献高的人来填写、提交奖金支付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必须明示每人的贡献比率(该比率可根据附表3中招商引资实绩两人以上情况时,所规定的不同层次的标准来计算)和每个人的盖章或签字。
  3. ③ 奖金必须在当年年度预算范围内,按照支付原则来进行支付,如果当年年度预算不足,不能支付奖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情况下,通过委员会的决议,可在下一年度的1月份来支付。
  4. ④ 按照第2项,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被认为说谎或者有利用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获得奖金实事的情况下,要回收奖金,并根据事情的轻重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29条(奖金支付标准)
  1. ① 奖金是以企业引资实绩每件总投资金额在50亿韩元以上(包括50亿韩元)的单位为对象的,并以相当年度实际投资金额(以下成“实际金额”)为标准来计算,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年以上来形成的情况下,需计上已被投资的金额。<2009年4月10日 修订>
  2. ② 从土地购买开始到工厂开工时为止,持续投资或被引进企业继续扩张投资的情况下,按照从最早投资日开始4年内所投资的金额来计算奖金。
第30条(人事上的优待)
  1. ① 对通过引进企业,并贡献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道所属公务员可根据《实绩加分分数制指南》来赋予实绩加分。
  2. ② 对于特别晋升等人士上的优待,必要的情况下,忠清北道招商引资委员会可以向道知事提出建议。
第31条(其它条例、规则的遵用)
有关补助金与基金执行,在此规则中没有被规定的事项要遵循《忠清北道补助金管理条例》与同条例的施行规则,或《忠清北道财务会计规则》。

附 则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实施。
第2条(其它规则的废除)
废除《忠清北道外商投资振兴官室与外国人招商引资协议会的设置运营规则》。

附 则(2007年11月30日 规则 第2593号)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实施。
第2条(经过措施)
对于第22条所规定的大规模投资企业特别支援时期,在此规则实施当时签订投资协约的企业可把此规则施行日视为投资协约签订日,并适用。

附 则(2009年4月10日 规则 第2631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实施。

附 则(2009年9月18日 规则 第2648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