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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原道外国人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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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原道外国人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 所管部门:全球投资通商局 招商引资科
(制定) 2002-11-16 规则 第 2616号
(部分修改) 2006-09-29 规则 第 2748号 (江原道规则题名空格书写等 一系列修正条例)
(部分修订) 2008-06-13 规则 第 2787 号 (江原道规则题目空格等综合整顿规则)
(部分修订) 2009-09-25 规则 第 2836 号
(部分修订) 2013-10-04 规则 第 2935 号 (关于修订江原道上位法等的统一整顿条例)
(部分修订) 2013-11-22 规则 第 2940 号 (江原道居民身份证号码收集格式的统一修订规则)
(部分修订) 2015-07-10 规则 第 2998 号
(部分修订) 2020-05-15 规则 第 3171号
(部分修订) 2023-06-09 规则 第 3273号 (为根据江原特别法实施的名称变更,关于江原道135条规则部分修订的规则)
第1条(目的)
此规则的目的是规定《关于促进江原特别自治道外国人招商引资的条例》(以下称“条例”)中所委任事项与施行的必要事项。<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2023年6月9日 修订>
第2条(定义)
在此规则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2013年10月4日 修订>
  1. 1. 入驻补助金,是指在外商投资区或道知事为引进外资认为有必要的地区内新设或增设制造业、高技术产业、产业支援服务业工厂设施或旅游业事业场的情况下, 为提供低价设施用地,支援一部分出售价格,或对希望以比市价低的价格租赁的外商,提供支援差额的补助金。<2013年10月4日 修订>
  2. 2. 雇用补助金,是指新设或增设工厂设施(观光业指的是事业场),雇用长期正式职员的情况下所支援的补助金。<2013年10月4日 修订>
  3. 3. 教育培训补助金,是指新设或增设工厂设施(观光业指的是事业场),为把新雇用的长期正式职员培养成适合企业活动的人员而实施教育培训的情况下,对一部分费用进行支援的补助金。<2013年10月4日 修订>
  4. 4. 设施补助金,是指新设或增设工厂设施(观光业指的是事业场)的情况下, 对一部分费用进行支援的补助金。<2013年10月4日 修订>
  5. 5. 工厂设施,是指工厂用地内,为制造、加工或修理物品所需要的建筑(包括附带设施),构筑物与机械装置等。<2013年10月4日 修订>
  6. 6. 咨询费用,是指为引进外商投资,分析妥善性等直接被投资在咨询上的费用。<2013年10月4日 修订>
  7. 7. 长期正式雇员,是指在相当工厂或事业场被支付劳动工资的人,根据《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85条第1项的规定,企业需向管辖税务所提交“所得税源征收履行状况申告书”中记载的最近3个月内的劳动者平均数。<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 修订>
第3条(招商引资咨询官)
  1. ① 按照《关于促进江原特别自治道外国人招商引资的条例》(以下称“条例”)第5条规定,江原道招商引资咨询官(以下称“咨询官”)应该是对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经验和知识的人,并是从以下各项中选出,然后由道知事指定委任的人。<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2023年6月9日修订>
    1. 1. 国内、外投资专门机关的专家
    2. 2. 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的职员和大学教授
    3. 3. 此外,道知事判断有必要的人才 <2009年9月25日 修订>
  2. ② 咨询官必须迎合道知事的关于招商引资的咨询,同时挖掘投资企业、参与必要的宣传活动,以及收集和提供招商引资信息。
  3. ③ 为支援条例第5条第2项所规定的咨询官的活动,在以下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补助津贴。<2009年9月25日>
    1. 1. 咨询与资料收集活动的基本经费、参加招商引资活动的费用等其它经费。
  4. ④ 咨询官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5. ⑤ 咨询官希望辞职,或因为疾病不能从事业务工作的情况,或因人品问题等其它事由被道知事判断不适合作咨询官的人,可以解雇离职。<2009年9月25日 修订>
第4条(入驻补助金)
  1. ① 按照《条例》的第8条第2项的规定,被支付的租赁费差额从最初支付日起开始计算,不能超过10年。<2009年9月25日 修订>
  2. ② 根据《条例》第8条第2项的规定,可支援的土地如果超过根据《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成立的法律》第8条的规定的知识经济部长通告的各行业基本工厂面积,土地出售价格的差额将不能被支援。<2008年6月13日,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 修订>
  3. ③ 根据第2项规定,补助金不能超过正常市价的百分之五十,获得补助金的人如无正当的理由,需经营补助金申请时所提交计划书上的项目10年以上。<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2015年7月10日 修订>
  4. ④ 希望获得该项补助金支援的人,在签订租赁和出售合同的那天起的一年内,必须向道知事提交附表1号格式的申请书。<2013年10月4日 修订>
第5条(雇用补助金)
  1. ① 按照《条例》第10条规定,雇用在道内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超过20名的情况下,6个月的范围内,超过的雇员每人每月最多可支援100万韩元。但是,雇用补助金来自于国费的情况下,不限制居住地区,按照以上的基准来进行支援。<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 修订>
  2. ② 按照第1项的规定,补助金每个企业不能超过10亿韩元,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员,从拿到补助金的那一天起3年内不能更换工作。<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 修订>
  3. ③ 希望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 可向道知事提交附表第2号格式的申请书。<2013年10月4日 修订>
第6条(教育培训补助金)
  1. ① 依照《条例》第10条的规定,教育培训补助金是在新招聘20名以上国内人后实施教育培训的情况下,6个月的范围内,每人每月最多可支援100万韩元。<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 修订>
  2. ② 按照第1项的规定,每个企业获得补助金不能超过10亿韩元,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员,从拿到补助金支援的那一天起3年内不能更换工作。<2009年9月25日 修订>
  3. ③ 第1项规定的教育培训,是指在《劳动者职业训练开发法》的第2条第3号所规定的公共职业培训设施与指定职业培训设施、专科大学以上级别的教育机关、派遣前往投资总公司的教育,此外其它被道认同的机关内实施的教育。<2009年9月25日 修订>
  4. ④ 删除 <2015年7月10日 修订>
  5. ⑤ 希望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 可向道知事提交附表第3号格式的申请书。<2013年10月4日 修订>
第7条(设施补助金)
  1. ① 《条例》第11条所规定的设施补助金,在新设或者增设30亿韩元以上(包括30亿韩元)工厂设施的情况下,在超过30亿的设备金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每个企业最多可获得50亿韩元的补贴。<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2015年7月10日 修订>
  2. ② 删除 <2015年7月10日 修订>
  3. ③ 希望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人,新设工厂的情况下,按照工厂注册事业开张日起的一年内;工厂增设的情况下,设施竣工日起的一年内,必须可向道知事提交附表第4号格式的申请书。<2013年10月4日 修订>
第8条(咨询费用的支援)
  1. ① 按照《条例》第12条规定,支援的咨询费用在外国人投资确定金额百分之一至1亿韩元之内。但是,不能超过希望获得咨询费支援的外商或者外资企业为投资所实施的所用咨询费用的百分之五十。<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 修订>
  2. ② 希望获得咨询费用支援得人从事业开始日起一年内,必须可向道知事提交附表第5号格式的申请书。<2013年10月4日 修订>
第8条的2(对外商投资环境改善设施的支援)
《条例》第16条的2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环境改善设施的支援,希望获得该项事业费或运营费支援的人必须向道知事提交附表第6号格式的申请书。
第9条(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殊支援)
根据《条例》的第17条的规定,可被特别支援的大规模投资企业有以下几种:
  1. 1. 外商投资金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包括1亿美元)的情况
  2. 2. 1一天长期正式雇员在300名以上(包括300名)的情况下
  3. 3. 形成从《外商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4号丙到丁所规定的外商投资的情况<2009年9月25日新设>
第9条的2(补助金的决定)<2015年7月10日 本条新设>
  1. ① 道知事接受《条例》规定的补助金申请书时,对项目计划和是否具备补助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提供补助金。
  2. ② 各种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方法与支付决定等必须通过江原特别自治道外商投资协议会的审议,然后进行决定。<2023年6月9日修订>
第10条(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
  1. ① 道知事为对获得补助金支援的企业进行事后管理,可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
    1. 1. 事业计划推进状况
    2. 2. 支援资金是否被合理使用
    3. 3. 是否有属于支援取消、返还的情况
    4. 4. 此外,为达成补助事业目的,被判断有必要的事项 <2009年9月25日 修订>
  2. ② 道知事根据第1项的规定,通过经营事态检查结果,判断支援的保证金被用于其它目的,或者不能达到补助事业的目的时,6个月范围内,可以命令事业计划的变更、市政要求和义务履行等。但是,被认定为有不得已理由的情况下,根据该企业申请内容,在当初要求期间的范围内,可以延长一次履行时间。<2013年10月4日 修订>
  3. ③ 道知事为确保获得补助金的企业履行投资计划,可采取临时注册或设定保证保险证券等必要措施。但,设定保证保险证券时,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事后管理期间,逐年充当。<2015年7月10日 本条新设>
第11条(支援的取消和返还等)
  1. ① 根据第4条的规定,通过接受入驻补助金购买的用地,从事业开始日起10年内如无正当理由,出售的该土地的情况下,道知事必须按照开始生产或项目时间比率,要求返还补助金。<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 修订>
  2. ② 依据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如无正当理由3年内解雇获支援的雇员时,道知事必须按照雇用时间的比率,要求返还支援补助金。<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 修订>
  3. ③ 按照第10条第2项的规定,不履行市政命令,补助金被使用于其它目的,或者有属于不正当执行部分时,道知事必须按照比率,要求返还补助金,并中断追加支援。<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 修订>
  4. ④ 道知事根据第7条,当获得设施补贴的企业从补助金结算完了日起的五年内搬迁到其它市、道时,可回收该项补助金。<2015年7月10日 本条新设>
第12条(成果奖励支援标准)
  1. ① 依据第22条的规定,被支付成果奖的对象包括江原特别自治道所属公务员,或为振兴地方经济与引进外资企业积极努力的个人、团体、法人等,并且是有引资实绩的人。<2009年9月25日,2023年6月9日 修订>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可获得成果奖金的对象,对其招商引资规模与是否支付成功奖金以及级别,只限在完成外商投资申报,出资目的物引进完毕等外商投资务实的情况下,另外协议会上针对每年的引资实绩进行审议,然后决定。<2009年9月25日 修订>
  3. ③ 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希望获得成果奖金的人必须向道知事提交附表第7号格式的申请书,另外根据招商引资规模的成果奖金支付标准请参考附表。<2009年9月25日 修订>
第13条(遵循)
关于补助金的执行,在这个规则里没有规定的事项可参考《江原特别自治道补助金管理条例》与同条例施行规则。<2009年9月25日,2013年10月4日,2023年6月9日 修订>

附则<第2616号 2002年11月16日>

  1. ①(施行日)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2. ② (废止规则) 废除《江原道外国人投资振兴官室与外国人招商投资协议会运营规则》。

附则 <江原道规则题目空格等综合整顿规则(第2748号),2006年9月29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 <江原道规则题目空格等综合整顿规则(第2787号),2008年6月13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 <第2836号,2009年9月25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关于江原道上位法修订等的统一整顿规则(第2935号),2013年10月4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则<江原道居民身份证号码收集格式的统一修订规则(第2940号), 2013年11月22日>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2条(关于格式修订的经过措施)
实施此规则当时,持续按照之前规定的格式,进行使用。根据规则,被修订的部分必须修改后使用。

附则<第2998号, 2015年7月10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则 <第3171号,2020年5月15日>

此规则从2020年8月5日开始实施。

附则 <为根据江原特别法实施的名称变更,关于江原道135条规则部分修订的规则(第3273号),2023年6月9日>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2023年6月11日开始实施。
第2条(与其它规则的关系)
此规则在实施当时,从其它规则(包括此规则施行前公布或施行日还没有到来的规则)中引用的“江原道”为“江原特别自治道”,引用的“江原道知事”为“江原特别自治道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