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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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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
(部分修订) 2004-05-21 规则 第 2592号
(部分修订) 2007-12-28 规则 第 2721号
(部分修订) 2008-09-26 规则 第 2750号
(部分修订) 2009-12-28 规则 第 2797号
(部分修订) 2010-06-25 规则 第 2811号
(部分修订) 2010-10-01 规则 第 2823号 全北特别自治道公有财产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部分修订) 2011-12-09 规则 第 2860号
(全部修订) 2013-08-09 规则 第 2896号
(部分修订) 2014-12-12 规则 第 2945号
(部分修订) 2015-07-03 规则 第 2971号
(部分修订) 2017-03-31 规则 第 3041号
(部分修订) 2017-12-29 规则 第 3063号
(部分修订) 2019-06-26 规则 第 3103号
(部分修订) 2019-12-31 规则 第 31186号
(部分修订) 2020-10-12 规则 第 3144号 为整理劳动相关术语,部分修订《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等规定。
(部分修订) 2021-04-09 规则 第 3164号
第1条(目的)
此规则的目的是对《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所执行的必要事项进行规定。<2015年7月3日修订>
第2条(委员会的运营等)
  1. ① 全北特别自治道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全北特别自治道旅游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以下称“旅游委员会”)的各委员长代表委员会,总管委员会的业务
  2. ② 委员长召集会议时,必须在会议举办前7天书面通知各委员会议时间、场所和举办目的等。但,紧急情况下无需如此。
  3. ③ 各委员会的会议在在职委员过半数出席时举办,出席委员会过半数赞成时通过议决。
  4. ④ 委员长为顺序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公务员或专家出席,听取意见。
  5. ⑤ 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书面议决。
第3条(向国内企业扶持道内投资补贴)
  1. ① 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可获得补贴的企业工厂、总部或研究所个别搬迁到道内或在道内新增设时,工厂、部、研究所等每家设施可分别获得补贴。工厂的情况下,搬迁工作场所可另外获得补助。但,屠宰业(不包括屠宰加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柏油、地砖、水泥、钢筋混凝土管、香烟制造业、循环材料业、储藏处理业、冷冻食品、谷物白米、 盒饭、米酒、药酒、矿泉水、普通木材、印刷业、有机质肥料、板玻璃加工、陶瓷、石灰、塑料、瓦、石制品、非金属矿物、生铁管、非金属冶炼、金属构筑产品、金属门、金属罐、普通手工铁具制造业等和具有公害、爆炸、火灾等危险性很大的行业,以及在全北特别自治道投资审议委员会上被排除在扶持对象以外的行业等,均不属于扶持对象行业。<2015年7月3日修订>
  2. ② 《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的生产者服务业、IT/CT产业与研究开发业指的是附表1的行业,《条例》第7条第4项规定的总部或研究所、生产者服务业、IT/CT产业与研究开发业的补贴是对直接使用到相关企业业务的总店或主要办公大楼的购置费用、设施/装备设置费等的扶持;建筑物租赁的情况下,在每年租赁费50%的范围内,可补助五年(但,每年最多补助1亿韩元)。但,生产者服务业的情况,在与全北特别自治道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委员会考虑对道内地方经济的波及影响效果等,然后只限对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进行扶持。<2015年7月3日,2017年3月31日修订>
  3. ③ 第2项规定的建筑物购置额是取得建筑的企业如有存在不直接使用部分的情况,按照占建筑总面积的比率,减去补助金额。但,计算投资金额时,土地租赁的情况,可最多合算5年租赁费交纳(预测)金额来计算。
  4. ④ 第2项规定的企业总部或研究所、生产者服务业、IT/CT产业与研究开发业的搬迁投资补贴是购置地皮、建筑大楼,并必须从取得日起的3年内实施搬迁,开始事业,同时还必须提交附件第1号格式的申请书。<2017年3月31日修订>
  5. ⑤ 希望获得《条例》第7条第4项规定的投资补贴的企业只限与全北特别自治道签订入驻合同(工厂成立许可)或土地买卖合同、投资协议日起的3年内申请一次,必须向道知事提交附件第2号、第3号、第4号格式的申请书。但,在《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的原有地皮上增设投资的企业,如再次增设投资时,只限向在最初补贴申请日起的3年后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支付补贴。<2017年3月31日修订>
  6. ⑥ 提供第1项规定的补贴时,搬迁企业把工厂搬迁到道内各市、郡时,按照各市、郡来计算投资金额,进行分别扶持。
  7. ⑦ 《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的地方主力产业相关制造业是指附表2的行业。
  8. ⑧ 根据《条例》第7条第7项的规定,希望获得利息补偿的企业,必须附加、提交能证明受灾事实的材料。
第4条(对地方主力产业企业的优惠)
入驻全北特别自治道指定的各产业特色园区的地方主力产业企业须遵循《条例》第7条第4项第1号的规则来扶持。根据以下各项标准,最多可获得50亿韩元的补贴,并通过委员会的审议,可获得追加扶持,补贴申请须遵循《规则》第3条第5项的规定。
  1. 1. 企业个别入驻的情况:在投资金额2%的范围内
  2. 2. 20家企业集团搬迁,签订投资协议,并同时申请补贴的情况:投资金额5%的范围内
第5条(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扶持)
  1. ① 根据《条例》第8条的规定,希望获得各种补贴的企业,按照第3条、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制作、提交附件第2号、第5号和第6号的申请书。但,如有合理理由,通过委员会的审议,可最多延长3年,仅限一次。
  2. ② 《条例》第8条第2项规定的财政扶持是针对搬迁到道内1年以上的居住劳动者,每人每月最多10万韩元,最长可扶持1年。根据附件第7号格式,必须在从工厂启动日起3年内申请。但,作为大规模投资企业的合作企业,其劳动工人的定居费只限投资100亿韩元以上且长期正式员工10名以上的情况。
  3. ③ 《条例》第8条第4项的工厂基础设施设置费的扶持对象有以下几项,根据附件第8号格式,只限签订入驻协议(工厂设立许可)、地皮买卖合同或与全北特别自治道签订投资协议日起的3年内申请的情况,通过委员会审议后扶持。这种情况下在投资费用的30%范围内进行扶持,入驻产业园区(包括农工园区)的企业,每家企业可最多补助30亿韩元(但,个别入驻的情况每家企业最多为50亿韩元)。
    1. 1. 进出道路:到地皮界限
    2. 2. 电力:供应22.9v以上时(在园区内)
    3. 3. 煤气:供给城市煤气罐车
    4. 4. 污废水:设置低于标准值以下污废水排放之前的处理设施
  4. ④ 大规模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补贴扶持,如果投资金额和长期正式员工数未能达到当初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内容,按照减少的比率,必须从补贴中扣除。
  5. ⑤ 根据《条例》第8条第5项,对于投资金额在1,000亿韩元以上或长期正式员工在300名以上的大规模投资企业,并在启动工厂的情况下,可建议赋予名誉道路名称。
第6条(按照雇佣规模的不同等级的补贴扶持)
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补贴按照附表3的《补助金计算标准》来支付。
第7条(雇佣补贴)
  1. ① 根据《条例》第10条、第26条的规定,扶持的雇佣补贴是在长期正式员工超过20名(但,集团搬迁的情况、IT/CT产业与研究开发、炭素企业、国内回归企业为5名)情况下,每超1名,6个月范围内每人每月补助100万韩元,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10亿韩元。但,生产者服务业的情况,6个月范围人每人每月30万韩元,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5亿韩元。<2015年7月3日,2017年3月31日修订>
  2. ② 根据《条例》第10条、第26条的规定,扶持的雇佣补贴以新招聘人员的岗位申请书接受日为基准,只限从事业开始日起或建筑批准日起的3年内新招聘的居住道内(居民注册本)的人,只限补助一次。但,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扶持必须根据《地方自治团体对外国人招商引资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
  3. ③ 希望获得雇佣补贴的企业必须制作、提交附件第5号、第5-2号、第5-3号格式的相关申请书。
第8条(教育培训补贴)
  1. ① 根据《条例》第11条、第27条的规定,扶持的教育培训补贴是在长期正式员工超过20名(但,集团搬迁的情况、IT/CT产业与研究开发、炭素企业、国内回归企业为5名)的情况下,每超1名,6个月范围内每人每月补助10~50万韩元(但,生产者服务业的情况为每月30万韩元),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10亿韩元。<2017年3月31日修订>
  2. ② 教育培训补贴的每人补助金额考虑到教育培训内容等特性,由委员会审议、决定。
  3. ③ 教育培训补贴以新招聘人员的岗位申请书接受日为基准,只限对从开始日起或建筑许可日起的3年内新招聘的居住道内(居民注册本)的人实施教育培训的情况。但,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扶持根据《地方自治团体的外国人招商引资活动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
  4. ④ 希望获得教育补贴的企业在实施新雇员的教育培训时,必须制作、提交附件第6号、第6-2号、第6-3号格式的相关申请书。
  5. ⑤ 第1项提到的教育培训是指根据《劳动职业能力开发法》第2条的规定,在国家/地方自治体设置/运营的公共职能培训设施、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法人设置/运营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设施,以及《劳动部令》规定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设施、专科(技能)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道知事承认的机关等内实施的情况。
第9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选址补贴)
  1. ① 根据《条例》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对租赁费差额的补贴从最初补助日,支付期限不能超过10年。
  2. ② 根据《条例》第13条第2项的规定,预售价格差额的补助按照《关于搞活产业集成及工厂设立的法律》第8条规定,不可超过知识经济部(现产业通商部)长官通告的按照各行业标准工厂面积率来计算的工厂地皮面积来进行补助。
  3. ③ 希望获得补助金的人可从租赁与预售合同日起1年内,制作、提交附件第2-2号格式的申请书。
删除第10条<2021年4月9日>
  1. ① 删除<2021年4月9日>
  2. ② 删除<2021年4月9日>
第11条 (对外国人生活环境改善项目的扶持)
  1. ① 《条例》第19条第1项规定的对外国人生活环境改善项目的扶持,如希望通过委员会决定时,必须事前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
  2. ② 关于对《条例》第19条第1项第1号从业人员住宿设施的扶持,只限外商投资企业为实施项目的早期工作,派遣员工临时居住的住宿设施,扶持期间不能超过2年。
第11条之2(对国内回归企业的特别支持
  1. ① 根据《条例》第12条之2的规定,如需获得各种补贴的企业应分别提交附录第2号的第5表格、第2号的第6表格、第5号的第4表格、第7号的第2表格的相关申请书。
  2. ② 根据《条例》第12条之2第1款规定,追加补贴对象如下:
    1. 1. 《条例》第12条之2第1款第1项的专用园区:国内回归企业专用园区及益山时装园区;
    2. 2. 《条例》第12条之2第1款第2项集体迁入:同类或类似、关联行业的2个以上企业一同迁入,且每家企业固定员工超过5人,集体合计10人以上;
    3. 3. 《条例》第12条之2第1款第5项的为清算海外营业点而接受咨询支持或转移设备等:为引进设备到国内营业点所需的拆卸及重置、运输费用、各种保险费及手续费、清算·缩小·出售海外营业点相关结构调整咨询(指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的结构调整咨询)相关费用
  3. ③ 当企业申请在雇佣劳动部的雇佣创造奖金期满后6个月前申请根据《条例》第10条第2款和第12条之2第1款第6项规定的全北特别自治道雇佣创造奖金,可根据本条第4款的标准,最长可追加支持2年。国内回归企业如要获得雇佣创造奖金,应向道知事提交附录第5号第4格式的《支付申请书》。
  4. ④ 雇佣创造奖金的支持标准如下:
    1. 1. 业务开始日或建筑许可日起3年内新聘5名以上固定员工,超5名的人员开始提供支持(每家企业最多可支持100名)
    2. 2. 中小企业每年每人支持720万韩元(每月60万韩元),中坚企业每年每人支持360万韩元(每月30万韩元),每家企业年度限额为10亿韩元。
    3. 3. 支持方法:雇佣劳动部雇佣创造奖金限满后2年内,以12个月为单位,分2次支持。
  5. ⑤ 根据《条例》第12条之2第1款第7项的支持对象为固定员工超过50名的国内回归企业。.
  6. ⑥ 根据本条第5款的支持企业在新建或租赁职工宿舍时,可在建设或租赁费用的30%范围内提供支持。此时,建设费用最高限额为10亿韩元,租赁费用年度限额为1亿韩元。租赁费用支持期限为从开展业务日起最长5年。但,如果申请补贴时,在设备投资额中包含劳动环境改善设施投资费用的情况除外。
  7. ⑦ 企业想要申请第5款所述补贴时,应在开展业务日起3年内,向道知事提交附录第7号第2表格《职员宿舍建设费·租赁费补贴申请书》。
  8. ⑧ 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获得职员宿舍建设费用补贴的企业不得在宿舍入驻5年内更改其用途,应作为职员宿舍使用。 [新设条款 2021年4月9日]
第12条(对旅游项目设施投资费的扶持等)
  1. ① 希望获得《条例》第25条规定的旅游项目投资补贴的企业必须在获得《旅游振兴法》所规定的项目计划批准、许可(项目计划批准不必要的项目,须取得《建筑法》规定的建筑许可)后注册(无须注册的项目,须取得《建筑法》规定的使用许可),注册后的3年内必须向道知事提交附件第2-4号格式的申请书,只限一次。
  2. ② 在《条例》第25条第3项规定的补助中,旅游项目基础设施补贴的扶持对象有以下几项,此外通过旅游委员会的审议,在各基础设施投资金额的30%范围内提供补贴,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30亿韩元。
    1. 1. 进出道路:到地皮界限
    2. 2. 煤气:供给城市煤气罐车
    3. 3. 污废水:设置低于标准值以下污废水排放之前的处理设施
第13条(补贴扶持等的决定及预算)
  1. ① 道知事在接受第3条到第12条规定的补贴申请书时,通过委员会或旅游委员会的审议,然后决定是否给予扶持。
  2. ② <2014年12月12日 删除>
  3. ③ 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同全北特别自治道签订投资协议时,必须通过文书来进行,申请补贴时,必须附加。<2014年12月12日修订>
  4. ④ <2014年12月12日 删除>
  5. ⑤ <2014年12月12日 删除>
第14条(外部专家等的应用)
根据《条例》第31条第2项,可特别聘用的相关专家对象必须是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任何一项的人,并由道知事任命或委任。
  1. 1. 投资相关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具备专家资格后相关领域工作经验2年以上的人
  2. 2. 负责四年制大学商经本科相关讲义并具备助教以上职称的人
  3. 3. 私营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且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
  4. 4. 金融机关(大众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高层且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
  5. 5. 具备其他政府机关、一般企业等活动经历和被认为具备与此同等资格的人
第15条(奖金的支付等)
  1. ① 根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可奖励的对象为全北特别自治道所属公务员,或作为事前道通报的个人或企业、团体(包括法人),有着引进国内外投资实绩的人。<2017年3月31日修订>
  2. ② 着第1项规定引资实绩的人如希望获得奖金,必须从预售、买卖、租赁合同金额交纳日起到工厂注册完成后的6个月内,提交附件第10号格式的申请书。对于是否给予支付和奖金金额,考虑到贡献度、活动实绩、支付标准额等,由委员会决定。<2017年3月31日修订>
  3. ③ 根据第1项与第2项的规定,对国内外招商引资奖金的支付标准必须按照附表4的标准来支付。
  4. ④ 根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对投资企业的认许可业务等招商引资事后扶持工作优秀的公务员,授予表彰和提供海外先进国家视察的机会。
  5. ⑤ 道知事对于用虚假及其它不正当的方式申请奖金的情况,可回收已经支付的奖金。<2017年3月31日修订>
第16条(补贴扶持的企业事后管理)
  1. ① 道知事和市长、郡守必须根据附件第11号的格式,制作补贴扶持企业的管理账本,进行事后管理。
    1. 1. 项目计划的促进状况
    2. 2. 补贴金额是否适当使用
    3. 3. 是否有补助等取消、偿还的理由
    4. 4. 为实现原有补贴项目所需要认证的事项
  2. ② 道知事、市长、郡守为确保获得补贴的企业履行投资计划,有必要采取债券确保等措施。
  3. ③ 根据《条例》第30条第1项与第2项的规定,希望获得政府投资补贴的企业根据《地方自治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向市长、郡守提交预算书,同时市长、郡守必须在投资务实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补贴的预算工作。<2015年7月3日修订>
  4. ④ 根据《条例》第30条第1项与第2项的规定,向企业支付补贴的市长、郡守检查、确认以下各项,然后截至每年2月末必须向道知事提交。<2015年7月3日修订>
    1. 1. 搬迁与投资计划的实施状况
    2. 2. 未达到计划投资金额的理由
    3. 3. 长期正式员工或新招聘人员数未达到计划的理由
    4. 4. 对于未履行企业的延迟时间、是否回收补贴等的措施计划与措施事项等
  5. ⑤ <2017年3月31日 删除>
第17条(有关引进企业的市郡财政负担)
  1. ① 道知事认为凭借道政府努力,形成的招商引资,如果对搞活市、郡的地方经济有巨大影响时,可要求相关市、郡负担向投资企业补助的部分财源。
  2. ② 根据《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于凭借市、郡的努力,形成的招商引资,道的财政扶持只限相关市、郡有着财政分担的情况下,给予扶持。

附 则 <2013年8月9日 全面修订 规则2896>

第1条(施行日)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14年12月12日 规则2945>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15年7月3日 规则2971>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 <2017年3月31日 规则3041>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则<2017年8月11日 规则3054>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6月26日 规则3103>

第1条(实施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条(适用例)
第5条第3款及附表3的修订规定适用于本规则实施后签订的先期投资协议。
第3条(过渡措施)
在实施本规则前签订先期投资协议的,虽已修订第5条第3款及附表3的规定,仍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

附则<2019年12月31日 规则3118>

第1条(实施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条(适用例)
  1. ① 第3条第5款的修订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入驻协议(工厂设立批准)或土地买卖合同或与全北特别自治道签订投资协议的情况。
  2. ② 附表3的修订规定适用于本规则实施后签订的投资协议。

附则 <规则 第3144号, 2020年10月12日>(为整理劳动相关术语,部分修订《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等规定。)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2021年4月9日 规则3164>

第1条(实施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条(有效期)
  1. ① 第11条之2的修订规定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2. ② 虽有本条第1款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可在2025年12月31日后亦可根据第11条之2的修订规定继续获得支持。
第3条(适用例)
第11条之2的修订规定适用于本规则实施后签订的投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