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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投资促进补贴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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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投资促进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产业通商资源部告示 第2022-196号)

详细事项
지방투자촉진보조금 지원기준 표로 지역구분,보조금유형,지원비율(대기업,중견기업,중소기업),국가의 보조비율 정보 제공
扶持对象 地区分类 扶持类型 扶持范围 其他
大企业 中坚企业 中小企业
新、增设 均衡发展
中游地区
(全州、
群山、
益山、
完州)
设备投资 设备投资金额的
5%以内
设备投资金额的
7%以内
设备投资金额的
9%以内
* 国家经费补助比率
- (均衡发展中游地区)
最多补助金的65%

- (均衡发展下游地区)
最多补助金的75%

- (产业危机对应地区)
最多补助金的75%

* 扶持限额:国家经费100亿韩元
均衡发展
下游地区
(其他)
设备投资金额的
8%以内
设备投资金额的
11%以内
设备投资金额的
14%以内
产业危机
对应地区
(群山*)
*截至2023年4月4日为止
设备投资金额的
11%以内
设备投资金额的
19%以内
设备投资金额的
24%以内
扶持对象
(第8条)
  • 首都圈搬迁(第9条)、新设或增设(第10条)、共赢型就业(第10条的2)、开城(第12条)仅限经营制造业、信息通信业、知识服务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后可申请补贴)。
    * 规定非扶持对象行业中的建筑业企业也可获例外扶持。
  • 购置废旧建筑时应客观证明关闭事实(水电费缴纳确认书和产业园区现场调查)。
首都圈
企业
搬迁地方
(第9条)
*减免法人税
  • (原有运营点)
    1. ①在首都圈过密遏制地区连续3年经营业务或设有总部和研究所等机构的法人。
    2. ②长期雇员超过30人。 ※第15条(扶持特列)有超过10人的适用特例(属于全罗北道)。
  • (投资运营点)
    1. ①位于首都圈过密遏制地区的总部、工厂、研究所等独立运营点迁往地方。
    2. ②属于原有运营点所在行业与韩国标准行业分类上相同的小分类(3位数)。
    3. ③长期雇员超过30人,且投资金额10亿韩元以上(大企业为300亿韩元)以上。
    4. ④应在投资结束前关闭或出售原有运营点(如有不可抗原因,应在项目到期之前出售)。
地方
新、增设
投资
(第10条))
  • 新建建筑或变更原有建筑用途、购置废旧建筑用作投资运营点,进而设置设施。
  • (增设) 应扩大原有运营点建筑的楼面面积 cf)海外代工生产企业无需扩大原有运营点的楼面面积
  • (扶持条件)
    1. ① 在韩国国内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制造业、信息通信产业、知识服务产业。
    2. ② 原有运营点(所有韩国境内运营点)长期雇员超过10人。
    3. ③ 投资运营点的新增长期雇员超过原有运营点的10%(至少10人)。
      但,中小企业及中坚企业要满足30人以上,大企业要满足70人以上。
    4. 投资金额10亿韩元以上(大企业300亿韩元以上,群山(产业危机对应地区)150亿韩元以上)。
    5. ⑤ 维持原有运营点(禁止出售、关闭、租赁、缩减)。
      *无需维持位于首都圈过密遏制地区的原有运营点。
      *如在申请补贴前1年内或签署投资协议后处置原有运营点,则属于不合格事由。
  • (原有运营点维持义务的例外情况)
    1. ① 如有意缩减原有运营点的部分设施或重新安装到投资运营点,应在申请补贴时纳入项目计划书,由审议委员会审定是否允许。
    2. ② 业务重组企业。
    3. ③ 在原有运营点长期雇员的30%以内可重新再配置。
扶持对象
(第13条)
  • (土地购买金额)在原有运营点面积的5倍×买入单价金额范围内可被认定。 *新、增设不适用。
  • (设备投资金额) ①建设投资费(废弃大楼购置费不被认可); ②机械装备购买费(原则上购买二手的情况不被认可);③劳动环境改善设施费(建设及机械装备购买费的10%范围内被认定,只限在投资运营点内设置的情况)。
扶持特例
(第15条)
  • 按照新雇员人数来加算산(加算到设备投资金额中)
  • 按照新雇员人数的加算表
    新雇员人数 追加扶持比率
    大企业 中坚企业 中小企业
    15~19名 - - 2%p
    20~29名 - - 3%p
    30~39名 - - 4%p
    40~49名 - 1%p 5%p
    50~59名 - 2%p 6%p
    60~69名 - 3%p 7%p
    70~79名 - 4%p 8%p
    80名以上 3%p 5%p 10%p
  • ★主要行业为地方特色行业:加算设备投资金额的10%(大企业3%、中坚企业5%、中小企业10%)。
  • 投资运营点是结构高度化园区、能源产业融复合园区、经济自由区、材料/零部件/装备产业特色园区、尖端投资区、氢气特色园区、国家创新融复合园区的入驻、投资企业:加算设备投资金额的2%。
  • 共赢岗位企业的加算(大企业可加算3%、中坚企业5%、中小企业10%) -> 不可加算、合算新雇员人数
  • 设备投资金额加算、核算最多20%
    ※ 第2(地方特色行业)和第3(园区入驻企业)不可一起计算。
  • 放宽首都圈搬迁企业的雇员人数(10人) - 搬迁到均衡发展下游地区、产业危机对应地区的情况。
  • 产业危机对应地区:大企业(不考虑第9条、第10条、第0条的2,补助150亿韩元),可行性分数(不顾及第17条的第3项,给予50分)
投资协约
(第16条)
  • 要在实质性投资行为日之前签订投资协约。
    ※ 《实质性投资行为日基准》的第16条第2项。
  • 投资协约以补助金申请日为准,不能超过3年。
  • 共赢型岗位企业双赢协约可被看成投资协约。
补助金的申请
(第17条)
  • 自治体负责人实施可行性评估,评估分数在60分以上。
  • 针对同一投资计划,不可分开申请选址补助金和设备投资补助金。(选址补助金不能超过设备补助金)。
  • 申请期限:设备补助金(从动工申报日起的3个月为止),选址补助金(选址合同签订日起的1年内,动工申报后的3个月首先到来的情况,在动工申报日起的3个月内)
  • 投资完成日从最初动工申报日起不能超过3年。
  • 不可申请补助金时,请参考第17条第8项。
※ 进项附加税不认可为投资费用。
※ 首都地区过密抑制地区(《首都地区整顿计划法施行令》附表 1)
  • ① 不包括首尔特别市及仁川广域市[江华郡、瓮津郡、西区大谷洞、不老洞、麻田洞、金谷洞、梧柳洞、旺吉洞、当下洞、元当洞),仁川经济自由区(包括经济自由区已解除地区)及南洞国家产业园区]。
  • ② 京畿道:除去议政府市、九里市、南杨州市(只包括好坪洞、坪内洞、金谷洞、一牌洞、二牌洞、三牌洞、加云洞、水石洞、芝锦洞、陶农洞)、河南市、高阳市、水原市、城南市、安养市、富川市、光明市、果川市、义王市、军浦市、始兴市[半月特殊地区(含半月特殊地区已解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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