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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与招商引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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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第1条(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对打算在全北特别自治道投资的国内外企业提供支持,促进道内的投资,从而推动地区产业结构的高端化和经济活性化。
第2条(定义)
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2025.5.23. 修订>
  1. 1. “外国投资”是指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下简称“法律”)第2条第1项第4号的规定。
  2. 2.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法律第2条第1项第5号,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
  3. 3. “产业园区开发项目的实施者”是指根据《关于产业用地与开发法》第16条第1项第1号和第2号的规定,相关的人员。
  4. 4. “新建”是指在全北特别自治道内(以下简称“道内”)新建商业用途建筑物(不包括扩建或重建),或将现有建筑物的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或购买废弃建筑物作为投资项目用地并安装设施。
  5. 5. “增建”是指在现有企业的建筑物中增加建筑面积,安装新增设施。
  6. 6. “常驻雇员人数”是指政府公布的《地方政府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中规定的人员数量。
  7. 7. “工厂”是指根据《关于振兴产业集成及工厂建设的法律》第2条第1号规定的工厂。
  8. 8. “总部”是指在公司设立登记中注明的总部或主办处所在地的业务场所。
  9. 9. ““研究所”是指根据《关于促进基础研究及支持技术开发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的2所规定的企业附设研究所。
  10. 10. 生产者服务业”是指根据统计局公布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中,呼叫中心和电话营销服务业的相关企业。
  11. 11. “ICT、CT产业及研发业”是指规则规定的以信息通信技术和文化产业以及研究开发业为基础的企业。
  12. 12. “道内居民”是指根据《居民登记法》在全北特别自治道(以下简称“全北自治道”)有居民登记的人。
  13. 13. “集体化迁移”是指从事同类或相关业务的两家或以上企业为获得集体迁移带来的积极效益,集体迁移到道内,且地理位置上相互接近。
  14. 14. “大规模投资企业”是指投资金额达到1,000亿韩元以上,或在制造业领域常驻雇员达到300人以上,在旅游业务领域达到200人以上的企业。
  15. 15. “高端行业”是指根据《关于振兴产业集成及工厂建设的法律施行规则》第15条规定的行业。
  16. 16. “旅游业务”是指为游客提供运输、住宿、餐饮、运动、娱乐、休闲等服务,或为其提供相关设施的行业。
  17. 17. “旅游业务类型”是指根据《旅游振兴法》第3条规定的旅游住宿业以及同法实施令第2条规定的国际会议设施业、第2类综合度假业(不包括高尔夫球场)、综合游乐设施业和企业培训中心。
  18. 18. “增长促进地区”是指根据《关于地方自治分权与区域平衡发展的特别法实施令》第2条规定的地区。
  19. 19. “地区主力产业”是指根据《全北特别自治道地区产业培育与支持条例》第3条规定的地区产业。
  20. 20. “碳企业”是指根据《全北特别自治道碳产业培育与支持条例》规定的企业。
  21. 21. “国内回流企业”是指根据《关于海外企业国内回流的支持法》第7条规定,已被选定为支持对象的企业。
  22. 22. 删除<2025. 5. 23.>
  23. 23. “地区建设产业企业”是指根据《促进全北特别自治道地区建设产业活性化的条例》第2条第2号规定的企业。
  24. 24. “事后管理期”是指投资企业完成投资并在结算后,获得补助金的日期起算的五年期间。
  25. 25. “投资完成日”是指投资企业指定的日期,该日期为企业在投资补助金申请书中指定的投资金额和雇佣目标等投资计划达成的日期,并且首次开工日期不超过3年。

第二章投资审议委员会等

第3条(委员会的设立)
为有效、系统地引进国内外企业的投资,设立全北特别自治道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和全北特别自治道外商投资引进咨询委员会。
第4条(委员会职能)
  1. ① 审议委员会审议以下各项事项:
    1. 1. 招商引资基本计划的制定及相关重大政策;
    2. 2. 招商引资相关的政策咨询事项;
    3. 3. 与国内外投资企业相关的各种支持事项;
    4. 4. 补助金支持对象的选定等事项;
    5. 5. 支持标准的解释及适用不明确事项;
    6. 6. 根据《关于全北特别自治道落后地区引进企业的支持条例》第10条第1项进行的审议事项;
    7. 7. 其它由全北特别自治道道知事(以下简称“道知事”)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2. ② 全北特别自治道外商投资引进咨询委员会审议以下各项事项:
    1. 1. 投资引进基本计划的制定及相关重大政策;
    2. 2. 首都圈及道内外资企业投资引进事项;
    3. 3. 其它由道知事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5条(委员会的组成等)
  1. ① 各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在内的11名至25名委员组成,但委任职委员中某一性别不得超过60%。
  2. ② 委员长由经济副知事担任,副委员长由主管部门的实务管理人担任。
  3. ③ 委员由道知事从以下人员中任命或委任:
    1. 1. 由全北特别自治道议会推荐的道议员;
    2. 2. 招商引资相关机构、团体、企业的现任及前任职员;
    3. 3. 招商引资相关领域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劳动顾问和大学教授;
    4. 4. 其他具有国内外招商引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
  4. ④ 委任职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可以连任两次,补缺委员的任期为前任委员剩余的期限。
  5. ⑤ 各委员会安排1名秘书,由主管部门的科长担任。
  6. ⑥ 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全北特别自治道招商引资实务协商委员会,处理审议事项或根据委托处理事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并运营。
第6条(委员长的职务等)
委员长代表委员会,并负责委员会的总体工作。如果委员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务,副委员长代理其职务。如果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均无法履行职务,则从委员中选举临时委员长。
第7条(委员会的运作)
  1. ① 各委员会委员长在召集会议时,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委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提前通知。
  2. ② 各委员会的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并由出席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3. ③ 委员长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公务员或专家出席会议并听取意见。
  4. ④ 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8条(委员的回避等)
  1. ① 如果委员或其配偶是某一案件的当事人或共同权利人,则该委员应回避该议题的审议或咨询。
    1. 1. 委员及其配偶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该案件的共同权力人的情况;
    2. 2. 委员或其配偶在该案件当事人的同一机构担任高管(理事或监事)或职员的情况;
    3. 3. 委员与该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
    4. 4. 委员与该案件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2. ② 如果委员与审议案件的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无法公正审议或咨询,则其他委员可向委员长提出该委员的回避申请。
  3. ③ 如果委员认为自身与审议案件存在利益冲突,无法公正审议或咨询,亦可向委员长申请回避。
  4. ④ 委员长应根据回避事由或回避申请做出决定。
  5. ⑤ 道知事可在委员有下列情况时,解除该委员职务:
    1. 1. 因违反第1项规定损害审议公正性;
    2. 2. 정由于精神障碍无法履行职务;
    3. 3. 직무와 관련된 비위사실이 있는 경우
    4. 4. 职务渎职、品行不端或其他认为不适任委员的情况;
    5. 5. 委员自愿声明无法履行职务。
第9条(小委员会)
  1. ① 为了高效执行审议委员会的职能,可以在审议委员会内设立由5至7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审议小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委员会”)。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2. ② 小委员会的职能包括以下内容:
    1. 1. 对第4条第1项第3号事项进行预审。
    2. 2. 其他与补助金操作相关的事项,主席认为必要时进行审议。
  3. ③ 小委员会为处理日常实务,安排1名秘书,由主管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4. ④ 小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回避、解聘原因等事项参照第5条第3项第2号至第4号以及第8条执行。
第10条(津贴和差旅费等)
根据第3条规定的各委员会及第9条规定的小委员会的委员中,非全北特别自治道公务员的委员,可以在预算范围内支付津贴、差旅费及其他实际费用。

第三章 国内企业的投资支持

第11条(新设及增设投资支持)
  1. ① 道知事可在以下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在道内新设或增设投资的企业提供补助金支持,补助金支持在预算范围内提供。< 2024. 12. 6., 2025. 5. 23. 修订>
    1. 1. 根据投资协议日,企业在国内已连续经营3年或以上,并且有总部、工厂、研究所;
    2. 2. 现有企业的常驻雇员人数不低于10人;
    3. 3. 投资项目的新常驻雇员人数不低于10人;
    4. 4. 尽管存在第2号和第3号的要求,研究所、ICT/CT产业和研发企业、碳企业、国内回归企业的常驻雇员人数应不低于5人。
    5. 5. 删除<2025. 5. 23.>
  2. ② 成立不满3年的法人,如在投资协议后,在道内投资300亿韩元以上并雇佣符合第1项第3号或第4号要求的常驻雇员,则可在预算范围内提供补助金。
  3. ③ 根据第1号及第2号的补助金支持范围如下:< 2024. 12. 6. 修订>
    1. 1. 企业在新设总部、研究所或工厂的情况下,超过投资金额100亿韩元的部分,可以在10%范围内,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可达80亿韩元(研究所、ICT/CT产业和研发企业、碳企业、国内回流企业为1亿韩元)。
    2. 2. 对生产者服务业的投资,超过投资金额100亿韩元的部分,可以在5%范围内,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亿韩元。
    3. 3. 对在道内现有企业的增设投资,超过投资金额100亿韩元的部分,可以在10%范围内,单个企业最高可达80亿韩元(不包括土地购买费用)。
  4. ④ 在道内投资的企业,投资金额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 1. 土地购买费用(包括租赁费)、建筑费用、设施设备购买费用、基础设施安装费用。
    2. 2. 劳动环境改善设施安装费用(《关于振兴产业集成及工厂建设的法律施行规则》第2条第6号的2、第7号和第9号所列的附属设施)。
第12条(道内迁移企业支持)
  1. ① 企业申请补助金以迁移到道内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2024. 12. 6. 修订>
    1. 1. 在国内已经营1年以上,拥有工厂设施或在1年以上继续设有总部、研究所的法人。
    2. 2. 现有企业的常驻雇员人数不低于10人,但集体迁移的情况下以及研究所、ICT/CT产业和研发企业、碳企业、国内回归企业的雇员人数应不低于5人。
  2. ② 符合第1项的企业需要完成以下各项任务,否则将无法获得支持:< 2024. 12. 6. 修订>
    1. 1. 将原本设在道外的总部或工厂或研究所迁移到道内。
    2. 2. 投资项目的新常驻雇员人数不低于10人,但集体迁移的情况下以及研究所、ICT/CT产业和研发企业、碳企业、国内回流企业的雇员人数应不低于5人。
    3. 3. 在投资完成之前,现有业务需要出售(租赁业务的需关闭),但有不可避免原因时,必须在事后管理期结束前出售。
  3. ③ 根据第2项的补助金支持范围如下:< 2024. 12. 6. 修订>
    1. 1. 企业迁移到道内的工厂或研究所的情况下,超过投资金额100亿韩元的部分,可以在10%范围内,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可达80亿韩元(研究所、ICT/CT产业和研发企业、碳企业、国内回归企业为1亿韩元)。
    2. 2. 企业迁移到道内的总部的情况下,超过投资金额100亿韩元的部分,可以在13%范围内,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可达80亿韩元。
    3. 3. 对生产者服务业的投资迁移,超过投资金额100亿韩元的部分,可以在5%范围内,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亿韩元。
  4. ④ 关于第3项第2号以及第13条第1项的总部迁移支持范围等事项,应由规则进行规定。
  5. ⑤ 道内迁移企业的投资金额应参照第11条第4项。
第13条(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支持)
  1. ① 道知事可以在国内外企业在道内进行大规模投资时,对超过投资金额10亿韩元的部分提供10%范围内的补助金,具体支持金额按照以下标准提供。但,投资增长促进区的情况、总部搬迁的情况将各种追加补助1%和3%。
    1. 1. 投资金额达到1,000亿韩元或常驻雇员达到300人的企业:最高支持100亿韩元;
    2. 2. 投资金额达到3,000亿韩元或常驻雇员达到400人的企业:最高支持200亿韩元;
    3. 3. 投资金额达到6,000亿韩元或常驻雇员达到500人的企业:最高支持300亿韩元。
  2. ② 道知事可为在道内进行大规模投资的企业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支持。
  3. ③ 国内外企业在进行大规模投资时,可根据规则在预算范围内为工厂的基础设施安装费用提供支持,但不能与第1项的投资金额重复支持。
  4. ④ 道知事可建议市长和郡守,在对当地经济作出贡献的大规模投资企业附近的道路,按照《道路名地址法》第10条的规定,为企业命名荣誉道路名。
第14条(根据雇佣规模差异化的支持补助金)
道知事可根据规则,依据企业的雇佣规模为在道内投资的企业提供差异化的补助金支持。但根据第13条第1项的支持,雇佣规模的适用比例可另行调整。
第15条(雇佣补助金的支持)
  1. ① 道知事可在以下条件下,为符合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21条规定的企业,提供补助金支持。若企业新雇佣20名以上的道内居民(集体迁移的情况、ICT/CT产业、研发业、碳企业、国内回归企业为每企业5人以上,设立或迁移研究所的企业为雇佣全部研究人员),则可在预算范围内根据规则,最多为每企业提供10亿韩元的支持。< 2024. 12. 6. 修订>
  2. ② 道知事可为接受劳动部就业创业奖励金的国内回流企业,在该奖励金到期后,根据规则提供全北特别自治道的就业创业奖励金。但在这种情况下,不再提供第1项的雇佣补助金。
第16条(教育培训补助金的支持)
道知事可在以下条件下,为符合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企业,提供教育培训补助金的支持。若企业为新雇佣20名以上的道内居民进行教育培训,可以在预算范围内,根据规则,为每企业提供最高5亿韩元的支持。< 2024. 12. 6. 修订>
第17条(自然灾害等受灾企业的支持)
对于在道内运营的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灾难、火灾等造成损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进而对当地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在使用中小企业资金或政府贷款政策资金进行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机械设施安装时,可以为其部分利息(与中小企业支持的利息补贴相等)提供补偿,最高为每企业10亿韩元。
第18条(迁移员工补助金的支持)
  1. ① 道知事可为迁移到道内的其他市、道的企业员工提供迁移员工补助金,补助金范围由预算决定。
  2. ② 第1项的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支持范围等事项由规则规定。
第19条(地区建设产业单位等参与企业的支持)
  1. ① 道知事可对符合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投资企业,在为活跃当地经济而让地区建设产业企业参与建筑总部、工厂或研究所时,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提供最高不超过补助金5%的额外支持。
  2. ② 第1项的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支持范围等事项由规则规定。
第20条(补助金支持限额与禁止重复支持)
  1. ① 道知事对在道内投资的企业所支持的所有补助金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总投资额的50%。
  2. ② 如果受补助金支持的企业已获得相同目的的国家或全北自治道的其他资金支持,则道知事可不再提供补助金。但根据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如果国家提供的补助金低于地方提供的补助金,可以在预算范围内按照以下标准补充支持差额:
    1. 1. 投资金额达到1,000亿韩元或常驻雇员达到300人的企业:差额的50%;
    2. 2. 投资金额达到3,000亿韩元或常驻雇员达到400人的企业:差额的70%;
    3. 3. 投资金额达到6,000亿韩元或常驻雇员达到500人的企业:差额的100%。

第四章 国内回流企业的投资支持

第21条(国内回归企业的特别支持)
  1. ① 道知事可以在国内回流企业在道内投资时,根据《地方政府引进国内回流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第9条的规定,在预算范围内提供额外补助金支持。具体支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这种情况下,符合从第1号到第4号的补助金支持标准的投资金额属于《地方政府引进国内回流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附表2所规定的设备投资金额的认定范围。
    1. 1. 企业设立或迁移场所时:设施投资额的5%(如果入驻专用园区,则为10%),单项投资金额最高50亿韩元。
    2. 2. 集体迁移时:设施投资额的1%,单项投资金额最高5亿韩元。
    3. 3. 从事高端行业或研究所的企业:设施投资额的10%,单项投资金额最高80亿韩元。
    4. 4. 大企业总部一同迁移时:设施投资额的30%,单项投资金额最高300亿韩元。
    5. 5. 为了清算海外业务场所而进行咨询或设备迁移时:设施和设备迁移等费用的20%,单项投资金额最高4亿韩元。
    6. 6. 根据第15条第2项提供的全北特别自治道就业创业奖励金支持。
    7. 7. 国内回流企业若新建员工宿舍或租赁住宿设施,根据规则提供支持。
  2. ② 道知事可对同时符合第1项各号条件的国内回流企业,提供所有相应的支持。
  3. ③ 道知事可在不顾及第20条第2项的规定,即使国内回流企业已经根据《地方政府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获得国内回流投资补助金(含国内回流搬迁补助金),道知事仍可提供第15条第2项及第21条第1项规定的补助金,但是,国家和全北自治道的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总投资额的50%。
第22条(国内回流企业投资补助标准的适用)
关于国内回流企业的补助金支持,如果本章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第3章关于国内企业投资支持的相关规定。但不能同时适用国内回流企业和国内企业投资支持的规定。

第五章 外国投资企业支持

第23条(租赁补助金的支持)
  1. ① 道知事可在外国投资企业从产业园区开发项目的实施者处租赁土地时,如果租金低于正常租赁费用或预售价格,则可以根据预算范围内,支持其租金差额。但在这种情况下,支持的租金差额不计入第11条第3项、第12条第3项及第13条第1项的投资金额。
  2. ② 根据第1项,支持的租金差额不应超过正常价格的50%。
  3. ③ 道知事可通过预算购买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实施者所有的土地,并将其租赁给外国投资企业,租金根据《全北特别自治道共有财产管理条例》执行。
第24条(国内企业投资支持规定的适用)
关于外国投资企业的补助金支持,如果本章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第3章关于国内企业投资支持的相关规定。但不能同时适用外国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投资支持的规定。
第25条(针对外国投资的地方税减免)
对于外国投资,根据《全北特别自治道地方税减免条例》的规定,可以减免其土地购置税。
第26条(共有财产租赁和销售特例)
根据《法律》第13条的规定,租赁或销售土地等共有财产给外国投资企业时,租金和销售款项的减免、支付期限延长或分期付款事项,将按照《全北特别自治道共有财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27条(对外国投资区域的支持)
道知事可根据《法律》第18条第1项及其实施令第25条第1项的规定,支持外国投资区域的建设开发费和部分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28条(外国人生活环境改善项目的支持)
  1. ① 道知事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按照预算范围,支持与外国投资相关的生活环境改善项目的部分费用:
    1. 1. 根据实施令第2条第9项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
      1. 甲. 外国人学校的建立和运营费用;
      2. 乙. 外国人专用医疗设施的建设;
      3. 丙. 为外国投资企业员工提供的住宿设施;
      4. 丁. 其他旨在改善外国人生活环境的设施建设,如创业孵化设施等。
    2. 2. 根据《关于经济自由区指定与运营的特别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的外国教育机构。
    3. 3. 根据《关于经济自由区指定与运营的特别法》第23条第1项规定的医疗机构。
    4. 4. 其他道知事认为有助于外国投资的设施。
  2. ② 根据第1项,向法第2条第项第7号规定的外国人投资环境改善项目的运营者提供的公用设施服务时,年租费或使用费标准将参照《全北特别自治道共有财产管理条例》第23条执行。
  3. ③ 根据第1项的支持,将由审议委员会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决定。

第六章 旅游事业投资企业的支持等

第29条(旅游事业投资促进委员会设立)
为有效和系统地推动国内外旅游事业的招商引资,设立全北特别自治道旅游事业投资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委员会”)。
第30条(旅游委员会的组成等)
  1. ① 旅游委员会由委员长和9名至15名委员组成,委员长由行政副知事担任。但委员会的委任职委员中,某一性别不得超过60%。
  2. ② 委员由道知事从以下人员中任命或委任:
    1. 1. 全北特别自治道议会的议员;
    2. 2. 旅游事业相关的机构、团体、企业的现任或前任职员;
    3. 3. 旅游事业相关领域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劳动顾问和大学教授;
    4. 4. 具有旅游事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其他人士。
  3. ③ 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可以连任两次。
  4. ④ 为处理旅游委员会的事务,安排1名秘书,秘书由主管部门的科长担任。
  5. ⑤ 若委员会委员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应回避相关议题的审议与咨询:
    1. 1. 与案件当事人(包括企业职员)有亲属关。
    2. 2. 与案件当事人有债权或债务关系。
    3. 3. 如果认为某为委员与审议或咨询对象存在直接、间接的厉害关系,以致无法进行公正的审议或咨询,与审议或咨询对象存在厉害关系的可向委员会委员长提出回避申请。
    4. 4. 委员在进行审议或提供咨询时,若因与审议或咨询都西昂存在利益关系而认为无法进行公正的审议或咨询,该委员可向委员长提出回避申请。
    5. 5. 委员长应根据回避事由或回避申请做出决定。
第31条(旅游委员会的职能)
旅游委员会对以下各项内容进行审议:
  1. 1. 旅游事业基本计划的制定及旅游事业投资引进的重大政策;
  2. 2. 旅游事业相关的国内外投资企业支持事项;
  3. 3. 补助金支持对象的选定等事项;
  4. 4. 其他由道知事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32条(旅游委员会的运作等)
  1. ① 旅游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根据需要召集,委员长担任会议的主席。
  2. ② 旅游委员会的委员可根据预算范围内获得津贴、差旅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公务员委员如果与其职责相关出席旅游委员会,则不予支付。
第33条(旅游事业实务委员会)
  1. ① 旅游委员会为高效执行职能,必要时可设立实务委员会。
  2. ② 实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营事项由旅游委员会决议,并由委员长确定。
第34条(旅游事业设施投资补助)
  1. ① 道知事可为投资金额达到100亿韩元以上且常驻雇员超过20人的旅游事业提供补助,支持金额为投资金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20亿韩元。但若是购买现有业务的土地和建筑物,则不包括在内。
  2. ② 对于进行大规模旅游事业投资的企业,支持金额为投资金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100亿韩元。若同一企业在同一场所投资多个旅游项目,则各项目的投资金额累计计算。
  3. ③ 根据第2项的规定,获得支持的企业,就像规则规定的那样,在预算范围内,可获得旨在建设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财政补助,但不与第1项提供基础设施设置费的支持重复。
第35条(旅游事业就业补助金的支持)
道知事可以在以下条件下,为符合第34条的企业提供就业补助金支持。若企业新雇佣20名以上的道内居民并常驻雇佣,可根据规则,在预算范围内为每企业提供最高10亿韩元的支持。
第36条(旅游事业教育培训补助金的支持)
道知事可以在以下条件下,为符合第34条的企业提供教育培训补助金支持。若企业为了雇佣20名以上的道内居民,进行教育培训以实现常驻雇佣,则可以在预算范围内为每企业提供最高5亿韩元的支持。
第37条(禁止重复支付)
根据第34条提供的旅游事业补助金,不能与《旅游振兴法》、全北特别自治道《旅游振兴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下的补助金重复支付。

第六章 补则

第38条(支持等的决定)
  1. ① 本条例下支持的各类补助金,仅限于与全北自治道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提供支持。
  2. ② 申请补助金的对象,需通过市长或郡守提交补助金发放申请书,市长或郡守应与全北自治道合作,向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制度信息,确保投资顺利进行。
第39条(支持特例)
  1. ① 在道内投资的企业,如果符合政府发布的《现金支持制度运营指南》、《地方政府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以及《地方政府引进国内回流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标准》,将优先适用这些标准。
  2. ② 根据第1项规定,国家对补助金的分担比例如下:
    1. 1. 普通地区:道政府承担30%,市/郡政府承担70%;
    2. 2. 성增长促进地区:道政府承担50%,市/郡政府承担50%;
    3. 3. 《关于支持全北特别自治道东部地区发展的条例》所规定的东部地区(以下简称“东部地区”):道政府承担70%,市/郡政府承担30%;
    4. 4. 被指定为产业危机应对特别地区的情况下:道政府承担50%,市/郡政府承担50%。
  3. ③ 经营3年以上的地区支柱产业相关企业,若进入全北自治道重点扶持的产业园区(包括农业工业园区),可根据规则提供最高50亿韩元的优待支持。
  4. ④ 若第11条和第12条符合的企业在以下地区投资,预算范围内可根据以下比例提供额外支持:
    1. 1. 东部地区:5%;
    2. 2. 非东部地区的成长促进地区:1%。
  5. ⑤ 在国内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若在类似或相关行业新设立法人,可以根据第11条第3项第1号规定,经过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发放补助金。
  6. ⑥ 道知事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补助标准,考虑以下事项,在审议委员会审议后调整补助金的比例和限额:
    1. 1. 为完成道内产业集群建设所必需的企业(如认证企业、研发企业研究所等)的引进。
    2. 2. 引进属于高端产业(如核能、ICT等跨行业融合产业、生物技术、信息通信、航天开发、新材料、纳米技术等)的企业。
    3. 3. 根据就业创造及企业引进的经济效应等因素,引进对道内经济有显著影响的企业。
  7. ⑦ 道知事可以根据第11条至第13条的规定,先行支付补助金。但为了支付预支款项,投资补助金的可行性评估得分需达到60分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法人需达到40分以上),具体事项按规则执行。<新设 2025.5.23.><2025. 5. 23. 新设>
第40条(外部专家的利用)
  1. ① 道知事可以为评估企业的稳定性、成长性和经济影响等事项,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咨询,且在预算范围内支付咨询费用。
  2. ② 道知事可为有效推动招商引资,要求民间企业或招商引资相关机构的专家进行派遣,必要时可特别聘用会计师等相关专家。
  3. ③ 道知事可为根据第2项派遣的民间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包括住宿设施在内的共享财产使用许可,并在预算范围内支持招商引资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41条(事务的民间委托等)
道知事可以为促进道内企业和招商引资的活跃化,将相关事务委托给相关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处理,并可以在预算范围内提供处理事务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42条(奖励金等支持)
道知事可为在国内外招商引资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企业、团体或法人,依据预算范围内设立的标准,提供奖励金及其他优惠。
第43条(投资企业的后续管理)
  1. ① 道知事可以在必要时要求接受补助金支持的企业及其他相关方报告投资执行情况,相关公务员可以进行调查。
  2. ② 投资企业必须配合道知事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资料提交要求,并协助现场调查所需事项。
第44条(支持等的取消及追缴)
  1. ① 道知事及市长、郡守可以在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时,取消资金支持或追缴全部或部分支持金:< 2025. 5. 23. 修订>
    1. 1. 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支持资金;
    2. 2. 无法达成补助金支持的目的;
    3. 3. 将补助金用于投资计划之外的用途;
    4. 4. 签订租赁或预售合同后2年内未开始建设工厂等;
    5. 5. 投资企业未在投资完成1年后进行结算;
    6. 6. 删除 <2025. 5. 23.>
    7. 7. 违反第43条的规定;
    8. 8. 在后续管理期间,通过转让等方式减少投资规模;
    9. 9. 在后续管理期间迁往其他市、道;
    10. 10. 在后续管理期间转换为不符合支持条件的行业;
    11. 11. 在后续管理期间未经正当理由休业或关闭;
    12. 12. 在后续管理期间未能维持补助金结算时所需的常驻雇员人数;
    13. 13. 后续发现与补助金支持直接相关的前提条件未得到满足;
    14. 14. 未能在补助金支付日起3年内保持就业补助金、教育培训补助金支付人数;
    15. 15. 企业未支付迁移员工补助金给相关员工。
  2. ② 道知事可以按照地方税收征收的方式,强制追缴应追回的支持金。
第45条(引进活动的支持)
  1. ① 道知事可为促进地区产业和经济活性化,推动道内投资企业引进活动的相关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支持。
  2. ② 若引进的企业对当地经济产生显著影响,并且市、郡要求支持时,道知事可以在预算范围内提供补助金。
  3. ② 市、郡的引进活动支持金额和支持比例将根据市、郡的财政状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并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实施规则)
本条例的实施等其它必要事项由规则进行规定。

附则 <整体修改2013. 8. 9 条例3786>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公布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仍适用原规定。但在原规定中没有的集体迁移的情况,按修订后的条例提供支持。

附则 <2014. 10. 17 规则3887>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适用例)
自本条例实施后签订的投资协议,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附则 <全改2014. 10. 22 规则3886, 全北特区行政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条例全改条例>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至第3条省略
第4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1)至(31)省略
(32) 全北特区企业及投资促进条例部分修订如下:
第4条第1项及第21条第1项中的“行政府副知事”改为“政务副知事”。
(33)至(64)省略

附则 <2015. 7. 3 规则4033>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公布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仍适用原规定。
第3条(委员会委任职务委员性别配额特别措施)
尽管有第4条第1项及第21条第1项修订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委任职委员的特定性别人数不得超过委任职委员总数的60%。

附则 <2016. 9. 30 规则4336, 全北特区议会基本条例>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则 <2017. 12. 29 规则4509>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依然适用原规定,尽管有第7条的修订规定。

附则 <2018. 10. 5 规则4572>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适用条例)
第30条第2项第4号修订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平衡发展特别法》第17条规定被指定为产业危机应对特别区域的地区,在该区域指定期内申请国家支持的补助金的企业。
第3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仍适用原规定。

附则 <2019. 3. 8 规则4626>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仍适用原规定。

附则 <2019. 6. 7 规则4654>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适用条例)
第7条第2项和第5项,第8条第1项修订规定自本条例实施后签订的投资协议开始适用。
第3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仍适用原规定。

附则 <2019. 10. 11 规则4696>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仍适用原规定。

附则 <2019. 12. 31 规则4726, 全北特区行政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条例部分修订条例>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①至⑥省略
⑦ 全北特区企业及投资促进条例部分修订如下:
第5条的2第3项中“就业经济局”改为“就业经济本部”。
⑧至㉟省略

附则 <2020. 5. 29 规则4780>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仍适用原规定。

附则 <2020. 7. 13 规则4795, 劳动术语修订全北特区公务员廉洁度管理条例等全改条例>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则 <2021. 4. 9 规则4902>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有效期)
第12条的2修订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3条(适用条例)
第10条第2项和第12条的2修订规定自本条例实施后签订的投资协议开始适用。
第4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仍适用原规定,尽管有第10条第2项和第12条之2的修订规定。

附则 <2022. 10. 21 规则5132, 全北特区行政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条例部分修订条例>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部门合并及功能重新分配的过渡措施)
本条例实施时,由于组织结构调整所导致的部门合并和功能重新分配将由接收事务的部门处理,尽管有其他条例的规定。
第3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1)至(46)省略까지 생략
(47)《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部分修订如下:第4条第1项中的“政务副知事”改为“经济副知事”,第5条的2第3项中的“就业经济本部投资金融负责人”改为“企业引进支持室企业困难解决负责人”。
(48)至(83)省略

附则 <2022. 11. 4 规则5144, 为修订复杂术语而进行的全北特区119市民救援队设置运营条例等部分修订条例>

第17条
(《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修订) 《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部分修订如下:
第5条第1项第5号、第同条第2项第3号及第22条第4号中“提报的”改为“会议提交的”。
第35条第1项第1号中“虚假其他”改为“虚假或其他”。
第18条至第126条省略

附则 <2023. 12. 8 规则5399, 根据《全北特区设立等特别法》进行的名词变更全北特区条例全改条例>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8日起实施。

附则 <2024. 5. 31 规则5511>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有效期)
第21条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3条(过渡措施)
在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仍适用原规定。但第19条的内容,适用于本条例实施后开始建设的企业。

附则 <2024. 12. 6 规则5650>

第1条(实施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1. ① 《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部分修订如下:
    1. 1. 第11条第1项第4号及同条第3项第1号中“国内回流企业、金融机构”分别改为“国内回流企业”。
    2. 2. 第12条第1项第2号但书、同条第2项第2号但书、同条第3项第1号及第2号中“国内回流企业、金融机构”分别改为“国内回流企业”。
    3. 3. 第15条第1项中“国内回流企业、金融机构”改为“国内回流企业”。
    4. 4. 第16条中“国内回流企业、金融机构”改为“国内回流企业”。
  2. ② 修订《全北特别自治道企业及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部分如下:
    1. 1. 第3条第2项及第4项中“研究所、金融机构”改为“研究所”。
    2. 2. 第7条第1项及第8条第1项中“国内回流企业、金融机构”分别改为“国内回流企业”。

附则 <2025. 5. 23 规则5782>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