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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州广域市投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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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州广域市投资促进条例
(一部分修订)2007-01-01 条例 第3467号
(一部分修订) 2007-01-01 条例 第3457号(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一部分修订) 2007-08-01 条例 第3523号
(全部修订) 2008-02-15 条例 第3571号
(一部分修订) 2009-01-01 条例 第3658号
(一部分修订) 2009-04-15 条例 第3681号
(一部分修订) 2010-01-01 条例 第 3761号 (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一部分修订) 2010-05-03 条例 第 3825号
(一部分修订) 2010-08-05 条例 第 3854号 (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一部分修订) 2011-05-13 条例 第 3951号
(一部分修订) 2012-05-15 条例 第 4089号
(一部分修订) 2013-08-01 条例 第 4278号
(一部分修订) 2014-06-30 条例 第 4395号 光州广域市条例的引用法令修订等的一揽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2014-09-01 条例 第4414号 光州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部分修订)2015-01-01 条例 第4452号 光州广域市地方补助金管理条例
(部分修订) 2015-12-28 条例 第4630号
(部分修订) 2017-01-01 条例 第4822号
(部分修订) 2017-12-15 条例 第5031号
(部分修订) 2018-04-01 条例 第5080号
(部分修订) 2018-07-24 条例 第5111号 光州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部分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 2019-07-01 条例 第5252号 光州广域市条例用语统一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 2019-11-01 条例 第5321号
(部分修订) 2020-01-01 条例 第5358号 光州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部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目的)
此条例的目的是为通过招商引资来集中发展光州广域市(以下称“市”)地方产业基础和使地方经济活性化,规定《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与《外商投资促进法》所委任的事项,以及制定为有效地引进国内外资本所必要的事项。<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2条(定义)
此条例中所使用的用语和定义有以下几项<2012年5月15日 修订>
  1. 1. 外国人,是指《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下称“法”)的第2条第1项第1号所规定的内容。<2012年5月15日 修订>
  2. 2. 外国人投资(外商投资),是指在《法》第2条第1项第4号中所规定的内容。<2012年5月15日 修订>
  3. 3. 外国人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5号中所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2012年5月15日 修订>
  4. 4. 招商引资,是指市为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谅解协议或与此相应的协议等而开展的活动。<2010年5月3日 新设>
  5. 5. 工厂,是指《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成立的法律施行令》中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工厂、总公司和研究所,以及《规则》中规定的社会服务业(以下称“社会服务业”)的工作场所。<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15日 修订>
  6. 6. 国内回归企业,是指属于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公布的《对地方自治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标准》(以下称“《国家的财政资金资助标准》”)的企业。<2010年5月3日 修订><2012年5月15日,2013年8月1日 修订>
  7. 7. 产业园区,是指《关于产业选址与开发的法律》第2条第8条所规定的产业园区。<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15日,2014年6月30日 修订>
  8. 8. 总公司,是指企业成立注册中明确表示的总部或总店。<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15日 修订>
  9. 9. 研究所,是指《技术开发促进法》第2条所规定的研究机关。<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15日,2013年8月1日 修订>
  10. 10. 常时雇用人员,是指作为以取得工资为目的向相关企业提供劳动的人员,根据《所得税法实行令》第185条第1项,在向管辖税务所提交的《所得税源征收履行状况申报书》中被记录的最近3个月的平均劳动者数。
    1. 甲. 删除<2019.11.01>
    2. 乙. 删除<2019.11.01>
    3. 丙. 删除<2019.11.01>
  11. 11. 公司开始日,是指《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成立的法律》第16条所规定的工程注册日;根据《所得税法》第168条所规定的公司注册日;按照《附加价值税法》第5条所规定的营业执照上的开张日;依据《建筑法》第18条所规定的建筑物使用许可日。但是,电话销售服务业的情况,“原有入驻企业”新采用补助金支援对象中所规定的长期正式员工时,采用时期可被另视为项目开始日。<2009年1月1日 但是句新设>
  12. 12. 新设,是指根据《附加价值税法施行令》地6条,在制造业中,按照各制造工厂开始生产财货的当天(或工厂注册日);在矿业中,按照各事业场开始采掘矿物、采矿的当天;在其他产业中,开始供给财货或工作的当天(或事业场注册日)。但,电服中心或电话销售服务业的情况,“原有入驻企业”在补助金扶持对象中规定的新招聘长期雇佣人员时,招聘时间可被另外看成事业开始时间。<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2014年6月30日 修订>
  13. 13. 增设,是指新建建筑物,或把原有建筑物的用途变更成事业场,然后设置事业设施。<2011年5月13日 修订><2012.5月15日 修订>
  14. 14. 大企业,是指除《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中小企业和《产业发展法》第10条的2规定的中坚企业以外的企业。<2013年8月1日 新设>

第二章 设置、运营招商引资相关机构与委员会等

第3条删除<2012年5月15日>
第4条(招商引委员会的成立)
  1. ① 成立光州广域市招商引资委员会(以下称“招商引资委员会”),以协商、咨询、审议引进国内外企业与资本投资的必要事项。
  2. ② 招商引资委员会的职能有以下几项:
    1. 1. 选定招商引资行业,审议、咨询引资政略等相关招商引资政策
    2. 2. 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
    3. 3. 协商、处理投资企业的困难事项
    4. 4. 审议对招商引资企业所支援的补助金与支付的奖金
    5. 5. 此外,市长判断与招商引资有关的其它必要事项
  3. ③ 不顾及第2项第4号的规定,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及《关于地方自治体的外国人招商引资活动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国家提供财政资助的情况,必须通过相关委员会的审议。<2012年5月15日 新设>
第5条(招商引资委员会的构成)
  1. ① 招商引资委员会是由包括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1名在内的30名以内的委员组成。
  2. ② 委员长为市长,副委员长从委员中选出。
  3. ③ 市的文化经济副市长、招商引资负责局长为在职任期委员,被委任的委员是从以下各项中由市长委任的。但,委任委员的特定性别人数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六。<2017年1月1日 新设><2010年1月1日,2010年8月5日,2012年5月15日,2017年1月1日,2018年7月24日 修订>
    1. 1. 光州广域市议会所推荐的并属于产业建设委员会的议员1名<2011年5月13日 修订>
    2. 2. 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的高层管理人员<2012年5月15日 修订>
    3. 3. 招商引资相关领域的企业家、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包括专职讲师在内的教授
    4. 4. 其他有着招商引资专家见识与经验的人
  4. ④ 任期委员的任期是他的职位在职期,委任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5. ⑤ 招商引资委员会设有1名干事,干事为招商引资科长。<2010年8月5日、2012年5月15日、2014年9月1日、2018年7月24日、2020年1月1日 修订>
第6条(会议)
  1. ① 招商引资委员会的会议在市长判断必要时或委员要求时,可随时举行。
  2. ② 会议由在职委员过半数出席而召开,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而通过决议。
第7条(津贴和实费补贴等)
  1. ① 对招商引资委员会的委任委员,在预算范围内,可支付以下各项经费<2012年5月15日 修订>:
    1. 1. 符合《关于构成与运营光州广域市各种委员会的条例》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委员会的出席津贴和旅费标准
    2. 2. 按照市长要求,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研究,以及收集、调查挖掘对象企业资料等招商引资活 动所需要的实际费用。<2012年5月15日 修订>
  2. ② 有关从第8条至第10条的会议津贴与旅费须遵循第1项的规定。<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8条(运营招商引资咨询团)
为带动招商引资,对应市长关于专业性与当地引资活动所涉及领域的咨询,以及为办好当地招商引资活动,市长构成、运营光州广域市招商引资咨询团(以下称“咨询团”)。
第9条(运营海外名誉招商引资咨询官)
市长为掌握海外企业动向与收集信息交流,在海外主要城市可委任、运营海外名誉招商引资咨询官(以下称“海外咨询官”)。<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10条(运营有关机关实务协议会)
市长为通过组成同地区招商引资相关企业、经济团体、学界、研究所等有关机关间的有机性协作体系,积极推动招商引资活动,可构成、运营光州广域市招商引资实务协议会(以下称“实务协议会”)。<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11条(邀请派遣民间咨询家)
  1. ① 市长为有效地推进招商引资,可要求民间企业或招商引资有关机关、团体派遣相关专家。
  2. ② 对于第1项所规定的派遣工作人员,在市有财产使用和预算的范围内,可支援招商引资的活动经费。<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12条(指定外商投资振兴官室)
运营法第16条与法施行令第22条所规定的外商投资振兴官室,该事务由招商引资科长执行。<2010年8月5日、2012年5月15日、2014年9月1日、2018年7月24日、2020年1月1日 修订>
第13条(运营投资支援中心)
  1. ① 为与中央部门、大韩贸易振兴公社外商投资支援中心外商投资支援中心(Invest KOREA)进行业务协作;为有效地推动国内外企业招商引资相关事务,可在首都圈设置、运营“首都圈地区投资支援中心”(以下称“投资支援中心”)。
  2. ② 市长判断必要时,可雇用国内外招商引资外部专家,在投资支援中心工作。

第三章 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支援

第14条(支援招商引资企业)
对被市长判断有贡献于地方经济活性化的地区招商引资企业,可获得以下相关事项的行、财政性支援。
  1. 1. 关于招商引资企业搬迁与新设的事项<2011年5月13日 修订>
  2. 2. 关于向招商引资企业从事者提供住宅等提高后生福利的事宜
  3. 3. 关于外国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教育的事项
  4. 4. 推动关于招商引资企业的出口与提高生产力的事宜
  5. 5. 关于《针对社会基础设施的民间投资法》所规定的构成社会基础设施的事项
  6. 6. 此外,关于招商引资,并被市长判断有必要的事项
第15条(地方税的减免)
  1. ① 关于减免外资企业为经营事业而购置、拥有的财产地方税,必须根据《赋税特例制限法》与《光州广域市市税减免条例》,以及各自治区的区税减免条例的规定。<2012年5月15日 修订>
  2. ② 关于减免国内企业的地方税须按照《地方税法》、《赋税特例制限法》、《光州广域市市税减免条例》与各自治区的区税减免条例。<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16条(公有财产的出售与租赁)
  1. ① 招商引资企业需要公有财产时,市长将考虑其雇用创出、技术搬迁和地方经济普及效果等,然后根据《法》第13条与《光州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有利条件,向投资者出售公有财产,另外该费用可分期付款。
  2. ② 当企业以使用于投资目的为条件,申请租赁、借贷公有财产时,市长可根据《法》第13条的规定与《光州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来出租、贷款。
第17条 删除<2019年11月1日>
第18条(补助金供给对象)
  1. ① 市长可对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补助金。但,第1项第1号所规定的企业,属于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投资企业工作场所的新长期正式员工必须在原有长期正式员工的10%(最少10名)以上。<2009年4月15日、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2013年8月1日、2019年11月1日 修订>
    1. 1. 在境内工厂等连续运营3年以上,且是搬迁、新设/增设的企业。<2019年11月1日 修订 >
    2. 2. 在境内新增设工厂的企业中,外商投资比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外国人是第一大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外国法人或外国企业具备议决权的股份直接或间接转让给国内人或国内法人时,该所有比率不被看成是外国人投资比率。<2019年11月1日 修订>
    3. 3. 从境外的地区搬迁到境内的新设企业。<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3年8月1日、2019年11月1日 修订>
    4. 4. 境外企业通过境内创业保育设施,把工厂等搬迁到产业园区并新设的企业。<2019年11月1日 修订>
    5. 5. 此外,新设、增设市长认为有必要的重点产业的企业。<2011年5月13日、2019年11月1日 修订>
  2. ② 希望获得补助金资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条件。<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2019年11月1日 修订>
    1. 1. 投资金额在20亿韩元以上,且长期正式员工在20名以上。<2019年11月1日 本号新设>
    2. 2. 长期正式员工在50名以上。<2019年11月1日 本号新设>
    3. 3. 国内回归企业满足第1号或第2号的条件。<2019年11月1日 本号新设>
    4. 4. 在规则中另外规定的企业,投资金额在15亿韩元以上,且长期正式员工在15名以上。<2019年11月1日 本号新设>
    5. 5. 总公司或研究所,或者在规则中另外规定的企业,投资金额在10亿韩元以上,且长期正式员工在10名以上。<2019年11月1日 本号新设>
  3. ③ 外商投资企业希望获得法第14条或法第14条的2所规定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情况,市长可根据国家决定的财政资金分担比率进行扶持。但,不能与从19条到第22条的补助金重复支付。<2019年11月1日 本条新设>
  4. ④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第14条或法第14条的2,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情况,市长可根据国家决定的财政资金分担比率,提供扶持。但,不能与从第19条到第22条所规定的补助金重复资助。<2019年11月11日 本项新设>
  5. ⑤ 市长可扶持除引进国内外企业以外的资本引进案例。但,不包括《税收特例限制法施行令》第29条第3项规定的事业(消费性服务业)、《税收特例限制法施行令》第60条的2第1项规定的事业(房地产及建设业)和批发零售业。<2012年5月15日 修订><2019年11月1日 从之前的第3项变更>
第19条(选址补助金的资助)
  1. ① 投资企业预购、购买产业园区地皮时,该费用的一部分在预算范围内可获得选址补助金。<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15日、2019年11月1日 修订>
  2. ② 对于第18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企业,不能资助入驻补助金。<2019年11月1日 本条新设>
第20条(设备投资补助金的资助)
  1. 招商引资企业为搬迁或新、增设工厂等,所需要的以下各项费用,可在预算范围内,提供设备投资补助金。<2018年4月1日、2019年11月1日 修订>
    1. 1. 建设投资中非居住用建筑物(工厂、商店、办公室等)的建筑费(包括建筑购买费和租赁费)。
    2. 2. 建设投资中土木结构物的设置费
    3. 3. 设备投资中机械、设备等购买费(包括研究器材、软件购买费,搬迁企业的情况还包括搬迁设置费)。 <2011年5月13日 本条新设><2018年4月1日 修订>
    4. 4. 劳动环境改善设施(宿舍、饭店、休息室、澡堂、医疗设施、室外体育设施,和为提高员工的福利,市长认为有必要的设施)的建设费(包括建筑购买费)。<2018年4月1日、2019年7月1日 修订>
  2. ② 属于第18条第1项第1号的企业搬迁工厂等时,为获得第1项设备投资补助金的设备投资面积的认证范围为超过搬迁之前工厂等建筑面积的规模。<2019年11月1日 本条新设>
第21条(雇用补助金的资助)
对招商引资企业新雇用一定规模以上的长期正式员工,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雇用补助金。<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22条(教育培训补助金的资助)
当招商引资企业为把所采用的一定规模以上的长期正式员工培养成适合企业活动的人才而实施教育培养时,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教育培训补助金。<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23条(地区选择补助金的资助)
外资企业投资一定规模以上金额时,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地区选择补助金。但是,要除去支援第19条所规定的选址补助金的情况。<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24条(咨询补助金的资助)
招商引资企业为在市管辖范围内进行投资而实施咨询时,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咨询补助金。<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24条的2(移居员工补助金的资助)
境外投资企业投资一定规模以上时,在预算范围内,可资助移居员工补助金。<2017年1月1日 本条新设>
第25条(补助金的资助限度)
  1. ① 第19条至第24条所提到的补助金的支援总额,每个招商引资企业最多可获得50亿韩元。
  2. ② 市长对招商引资企业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的扶持标准已经获得资助的事项,根据本条例,不能再追加给予资助。<2009年4月15日、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15日、2013年8月1日、2019年11月1日 修订>
第26条(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特别扶持)
  1. ① 关于被市长认为对地方经济有重大影像的国内外大规模投资企业,不受第19条至第25条的限制,可另外规定、扶持特别标准和限额。但,资助金额超过300亿韩元时,必须获得市议会的同意。<2010年5月3日、2013年8月1日、2017年12月15日 修订>
  2. ② 大规模投资范围根据第1号、第2号。第18条第1项第4号与第5号规定的企业根据第3号的规定。<2018年4月1日 修订>
    1. 1.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长期正式员工在300名以上的情况。
    2. 2. 国内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在500亿韩元以上,或长期正式员工在300名以上的情况。
    3. 3. 投资金额在400亿韩元以上或长期雇佣人员在200名以上的情况。<2018年4月1日 新设>
第27条(金融扶持)
对招商引资企业,市长可依据《设置与运营光州广域市中小企业培养基金特别账目的条例》,优先支援中小企业培养资金等市所运营的企业资金。<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28条(支援改善外国人的生活环境)
  1. ① 市长为支援、改善外国人的生活环境,关于购买符合以下事项中任何一项的设施土地与设施的一部分或全部,然后进行租赁的情况下,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一部分项目费或运营费。<2012年5月15日 修订>
    1. 1. 新设或扩建外国人专用学校(包括外国人教师用居住设施)的项目
    2. 2. 外国人专用居住园区的组成项目
    3. 3. 建设外国专用居住园区所需要的医疗设施或幼儿园等服务支援设施
  2. ② 外国人专用学校或附带设施租赁公有财产的情况下,每年的租赁费和使用费率须遵循《光州广域市公有财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4项。
第29条(扶持产业园区开发项目)
  1. ① 属于《关于产业选址与开发的法律》第2条第6号所规定的项目,并被市长判断有必要时,可在一般会计与其它会计中获得支援。
  2. ② 为把组成第1项中项目的财产使用于公共用或公用,当移交会计时,在获得市议会的同意后,可无偿使用。

第四章 招商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等

第30条(招商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
  1. ① 对于获得《条例》中所规定补助金的招商引资企业,市长必须选定、配置管理组长。
  2. ② 对于根据《条例》而获得各项补助金支援的招商引资企业,必须定期掌握其动向等,做好事后管理工作。
  3. ③ 市长在交付补助金时,为满足第31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征收抵挡权设定或履行保证保险等采取没有适当理由的必要措施。<2013年8月1日 修订>
第31条(取消与返回补助金等)
  1. ① 根据《条例》,市长对于获得各种补助金的单位有符合以下事项中任何一项时,可决定取消,并按照《附表》的补助金回收比率,可回收相关金额。<2009年1月1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2013年8月1日 修订>
    1. 1. 作为被资助的对象工厂启动后,从补助金申请日起的5年内缩小或休业、倒闭或搬迁到其他市、道的情况。<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3年8月1日、2018年4月1日 修订>
    2. 2. 通过虚假或其它不正当方法获得扶持的情况<2012年5月15日 修订>
    3. 3. 属于第18条第1项第1号的企业在5年期间,关闭、出售、租赁或缩小原有工厂场所的情况,但除搬迁企业。<2019年11月1日 本条新设>
    4. 4. 工厂竣工后2年内不投入生产时
    5. 5. 被判断工厂设施等工程明显无法达到预定计划或无法完工时
    6. 6. 被判定补助金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
    7. 7. 删除<2019年11月1日>
  2. ② 希望获得资助的企业必须经营5年以上《补助金申请项目计划书》中所提到的事业。有意转换成其它行业时,必须事先得到市长的批准。<2011年5月13日,2013年8月1日,2015年12月28日 修订>
  3. ③ 获得选址、设备投资补助金等各种资金资助的招商引资企业从补助金申请日起5年内不能出售、处理。如因发生特别、适当的理由,不得以出售时,出售金额中除企业负担的原资本和《关于搞活产业集成与工厂成立的法律》第39条第4项所规定的利息和费用,剩下的必须回收。另外,5年内出售、处理的情况,必须回收出售金额中相当于补助金资助比率的金额。<2009年4月15日,2010年5月3日,2011年5月13日,2013年8月1日,2018年4月1日 修订>
  4. ④ 获得雇用补助金和教育培训补助金的招商引资企业如无正当理由,获得资助时的人员规模必须维持在公司开始日起3年以上。不能维持的情况下,按照未达到的人员比率与时间比例来回收补助金。<2011年5月13日 修订>
  5. ⑤ 删除<2019年11月1日>

第五章 补则

第32条(成功奖金等的支付)
  1. ① 对被判定有贡献于引进国内外投资企业的人(包括机关、团体和企业)可在预算范围内支付奖金。
  2. ② 在相关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对招商引资有贡献的市公务员,市长可提供特别晋升、特别奖金提薪和支付成果奖金等优惠政策。<2012年5月15日 修订>
第38条(信访事务的处理)
  1. ① 当被接受的创业、新建工厂信访中有关于其它机关的事项时,市长可要求该相关机关协助,统一处理。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统一信访处理事项由以下几种:
    1. 1. 成立工厂等与创业、新设有关的信访事务
    2. 2. 出售工厂用地、入驻合同和工厂注册
    3. 3. 出售与租赁外商工厂用地
    4. 4. 投资企业的其它困难与建议事项等
第34条(须遵循的其它条例)
关于执行和计算该《条例》所规定的补助金等,在此《条例》中没有被规定的事项须遵循《光州广域市补助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13年8月1日 修订>
第35条(施行规则)
各种补助金与奖金的支援标准和程序等,关于该《条例》的实施必要事项有《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