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投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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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发展特区
创建日期
2025.11.24
点击数
26
基本概念
是指地方为引进企业的大规模投资,提供税务、财政和规则特列,以及改善定居环境等整套支持的区域。
* 《关于地方政府分权及地方均衡发展的特别法》第23条(机会发展特区的制定及支持)对象地区
非首都全及非首都全一部分(人口减少地区、交界地区)
- (选址)地方政府与计划投资的企业进行协商,然后选定选址
* 产业园区、经济自由区、企业城市等已经组建的计划选址、个别选址等都可以。 - (面积) 各市、道面积上线(广域市:4.95㎢(150万坪),道:6.6㎢(200万坪))内可申请多个特区。
指定程序
地方政府(市长、道知事)如与预备投资的企业协商,申请,在地方时代委员会上进行审议、决议后,由产业部长官指定。
指定条件
企业的入驻需求、劳动者的定居环境、是否可以确保基础设施及专业人才、是否可以与地方主要产业连接发展等。
支持内容
提供税务/财政、定居环境的改善等全套支持
① 首都圈的企业在处理完首都圈内房地产后,搬迁到特区时,对于转让收益、法人税等,可延期征税至出售在特区内所取得的房地产的时候。
② 在特区内如继承家业时,废除“行业变更限制”与“继承人的代表理事从业业务”等,放宽事后管理条件。
③ 搬迁非首都全特区及购买旨在特区内创业的商务用房地产时,可减免工厂新、增设时的购置税、财产税。
④ 特区内新设营业场所或创业时减免法人税。
⑤ 投资特区时,加算地方投资振兴补助金等。
② 在特区内如继承家业时,废除“行业变更限制”与“继承人的代表理事从业业务”等,放宽事后管理条件。
③ 搬迁非首都全特区及购买旨在特区内创业的商务用房地产时,可减免工厂新、增设时的购置税、财产税。
④ 特区内新设营业场所或创业时减免法人税。
⑤ 投资特区时,加算地方投资振兴补助金等。
机会发展特区主要优惠政策
| 分类 | 内容 |
|---|---|
| ❶ 所得、法人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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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❷ 购置税、财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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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❸ 继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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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❹ 利息、股份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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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❺ 转让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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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❻ 地方投资促进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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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❼ 开发负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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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❽ 规则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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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❾ 住宅特别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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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❿ 集体职场托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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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个别负担金、规则特例、住宅特别供应的情况,在国会通过《地方均衡投资促进特别法案》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