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与招商引资条例的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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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规则旨在对《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投资招商等条例》所授权的事项及其实施所需事项作出规定。第2条(定义)
本规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营业开始日”是指根据《关于振兴产业集成及工厂设立的法律》第16条规定的工厂注册日,或根据《增值税法》第8条规定的营业执照上的开业年月日。
- 2. “常设雇员”是指在该工厂或营业场所为获取工资而提供劳动的人员,即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5条第1款向管辖税务机关提交的“代扣代缴履行情况申报书”中记载的劳动所得者最近1年的平均人数。
- 3. “工厂设施”是指在工厂用地内为制造、加工或修理物品所需的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构筑物及机械设备等。
第二章 蔚山广域市招商引资委员会
第3条(蔚山广域市招商引资委员会)
- ① 根据《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设立的蔚山广域市招商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委员长代表委员会,并全面负责委员会的业务。若委员长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职务,由副委员长代行其职;若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均无法履行职务,则由委员长事先指定的委员代行其职。
- ② 委员长召集会议时,须在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通知各委员。但紧急情况除外。
- ③ 委员长在紧急或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召开会议,而通过书面审议的方式举行委员会会议。
- ④ 委员会的干事由负责招商引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干事应当就下列各项事项制作并保存会议记录,制作会议记录后,应当向委员长报告。
- 1. 会议时间、日期及地点;
- 2. 出席委员及与会人员名单;
- 3. 会议进程及讨论事项;
- 4. 委员及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 5. 审议、咨询事项;
- 6. 其他重要事项。
- ⑤ 委员长在认为与委员会审议事项有关且有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公务员或相关专家出席会议,听取意见,或要求其提供资料及意见等协助。
第三章 对国内企业的投资支持
第4条(国内企业支持对象)
根据条例第9条至第14条的规定,符合补贴支持条件的投资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各项要件:- 1. 投资金额在10亿韩元以上;
- 2. 新招聘的长期雇员人数在20人以上。
第5条(选址及设施补助金的资助)
- ① 根据本条例第10条及第11条提供的选址补助金和设施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 1. 选址补助金:可在土地购置费用超过20亿韩元的部分中,按20%的比例提供补助,最高不超过30亿韩元。但若是在辖区内迁移,则以超过原经营场所土地面积的部分为基准提供补助。
- 2. 设施补助金:可在设施费用超过10亿韩元的部分的20%范围内,最高补助30亿韩元;设施费用的认定范围见附表1。但若在辖区内迁移,则以超过原营业场所建筑总面积的部分以及新购置的设备及机械设备为基准进行补助。
- ② 市长可根据新增雇员人数,参照附表2的规定,相应提高选址补助金及设施补助金的资助比例。
- ③ 申请补助金的企业须在业务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长提交按附表第1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 ④ 申请补助金的企业应努力将部分投资金额用于改善劳动环境设施(指为员工福利而在工厂用地内设置的工厂附属设施,即《关于振兴产业集成及工厂设立的法律实施规则》第2条第6之2项、第7项及第9项所规定的设施,但不包括托儿设施)。
第6条(就业及教育培训补助金支持)
- ① 根据条例第12条及第13条规定的补助金,在投资企业自业务开始之日起5年内新增雇佣人数超过20人时予以支持,其标准如下各款所示。
- 1. 就业补助金:按超额人员每人每月50万韩元的标准,最长支持6个月。此情况下,支持对象应为在该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 2. 教育培训补助金:按超额人员每人每月50万韩元的标准,最长支持6个月,但每家企业总额不得超过2亿韩元。
- ② 根据第1款第2项规定,教育培训须在《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开发法》第2条第3项规定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设施中实施1个月以上,且仅限于在业务开始之日起5年内实施的教育培训。
- ③ 申请补助金的企业,须在业务开始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2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 ④ 获得补助金的企业,须自获得补助之日起3年内维持受补助人员的就业。
第7条(迁居定居补助金支持)
- ① 根据本条例第14条规定的迁居安置补助金,可向本人、配偶及子女每人各发放100万韩元,每户最多5人,且仅限发放一次。在此情况下,获得补助金的劳动者须在辖区内保持居民登记满2年以上。
- ② 申请补助金的企业,须在业务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1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 ③ 领取补助金的企业,须在14日内向市长提交各劳动者的补助金发放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8条(对迁入企业及创业企业的支持)
- ① 根据本条例第9条第2项第1号规定的迁入企业及创业企业,应为符合下列各项中任一项的企业或研究所,补助金支持标准见附表3。
- 1. 根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第2条第3项之2或第2条第4项之2规定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经营创新型中小企业;
- 2. 根据《关于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研发支持的法律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企业附属研究所(若为创业企业,则仅限于中小企业);
- 3. 根据《关于培育风险企业的特别法》第2条第1款规定设立的风险企业;
- 4. 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实施条例》附表6第1项规定,研发费用占该课税年度收入金额5%及以上的中小企业;
- 5. 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实施条例》附表7规定,从事属于新增长、源头技术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
- 6. 为培育各地区特色产业,由产业通商部长官与市长协商选定,并从事该产业或行业的中小企业。
- ② 市长在认为必要时,不适用第1款规定,经委员会审议后,可按与附表3标准不同的方式提供支持。
- ③ 补助金的种类如下,申请补助金的企业须向市长提交按附表第3号格式编制的申请书。
- 1. 选址补助金:土地购置费、建筑物购置费、建筑物新建费、租金;
- 2. 设备补助金: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械、设备购置费;
- 3. 就业补助金:对新招聘的长期雇员的人工费补助;
- 4. 迁入定居补助金:对从其他市、道迁入的劳动者、配偶及子女的定居补助金。
- ④ 尽管有本条例第9条第1项的规定,但迁入企业及创业企业若已获得事业计划书批准,可参照已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予以支持。
第9条(对战略培育产业企业的支持)
- ① 根据本条例第9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战略培育产业是指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相关产业,其行业类别如下:
- 1. 根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属于下列各目之一的企业
- 甲. C26(电子零部件、计算机、影像、音响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 乙. C28(电气设备制造业)
- 丙. C29(其它机械及设备制造业)
- 丁. J62(计算机编程、系统集成及管理业)
- 2. 经委员会审议后认定为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相关产业的其他行业。
- 1. 根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属于下列各目之一的企业
- ② 针对从事第1项各号所列任一行业的企业,其补助金种类及支持标准依照附表4执行,支持对象经委员会审议后确定。
- ③ 拟申请根据附表4第1号规定获得补贴的企业,须在业务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4号格式编制的申请书。
- ④ 对于符合第1项规定的企业中的迁入企业及初创企业,适用附表4第2项规定的支持标准;拟申请补贴的企业,须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3号格式编制的申请书。
第四章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扶持
第10条(扶持对象的外商投资范围)
- ① 根据本条例第24条第1项第2号,可获得扶持的外商投资范围是指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常年雇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情况。
- ② 根据条例第24条第1项第3号,可获得支持的外商投资范围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 1. 为培育汽车产业、造船与海洋产业、精细化工产业、环保产业、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等地区特色产业,由市长指定的产业,且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常设雇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情况。
- 2. 第1项以外的产业,且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常设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情况。
第11条(选址支持对象等)
- ① 根据条例第19条第1项进行的租赁,对象为规模达到《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项规定标准以上,或符合第10条规定的企业。
- ② 根据条例第19条第2项及第4项提供的销售价格支持,仅限于《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项规定的外国投资项目中,正常销售价格(指根据开发成本计算的价格,下同)与销售合同等规定的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但若属于制造业,其受扶持面积不得超过产业通商部长官公告的标准工厂面积率所确定的工厂选址基准面积。
- ③ 获得第2项所规定补贴的受助者,必须按照申请补贴或签订销售合同时提交的《项目计划书》所载内容,持续经营该项目5年以上。
- ④ 根据条例第19条第3项,一般工业园区的销售价格由蔚山广域市地方产业选址审议委员会审议后,由市长确定。
- ⑤ 根据条例第19条提供的补助,不得超过正常分售价格的50%。
第12条(分售价格补助金申请)
希望获得条例第19条第2项及第4项规定的分售价格补助者,须在分售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5号格式编制的申请书。第13条(就业补贴)
- ① 根据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的就业补贴,对于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第21条第1项完成外国投资企业注册后5年内新雇佣20人以上的企业,可在6个月的范围内,对超出该人数的部分,按每人每月最高50万韩元的标准提供补贴。
- ② 根据第1项规定,补助对象应为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 ③ 申请补助金者,须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6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第14条(教育培训补助金)
- ① 根据本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为新雇佣20名以上本国人员而实施教育培训时,可在6个月范围内,对超出名额的每名人员提供最高50万韩元的补助。
- ② 根据第1项规定的补助金,每家企业不得超过2亿韩元,且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后5年内实施的教育培训。但获得补助金的人员,自获得补助之日起3年内须保持就业。
- ③ 根据第1项规定的教育培训,是指在《国民终身职业能力开发法》第2条第3号规定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设施中进行1个月以上培训的情况。
- ④ 申请补助金者,应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7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第15条(设施补助金)
- ① 根据条例第20条第2项规定的设施补助金,对于新建或扩建30亿韩元以上工厂设施的情况,可在超过30亿韩元的设备金额的2%范围内,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亿韩元。
- ② 对于分年度投资计划,补助期限应自工厂注册所对应的业务开始日(扩建时为设施竣工日)所属年度起算,以5年为限。
- ③ 申请补助金者,应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8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第16条(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支持范围等)
- ① 根据本条例第22条,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而提供的项目经费或运营经费的支持范围,应符合下列各项中的任一项:
- 1. 新建、扩建或兴建外国人专用学校时,项目经费及运营经费在总费用的50%范围内,上限为2亿韩元。/li>
- 2. 建设外国人专用住宅区时,在土地购置费的20%范围内,不超过2亿韩元。
- 3. 为在外国人专用住宅区内新建服务支持设施而购置土地或新建建筑物时,在项目费用的20%范围内,不超过2亿韩元;购置现有建筑物时,在购置费的20%范围内,不超过1亿韩元。
- ② 欲领取第1项所规定补助金者,应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9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第五章 特别支持
第17条(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支持)
- ① 根据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大规模投资企业,符合下列各项中的任一项:
- 1. 国内企业的投资金额在1,000亿韩元以上,或日均常设雇员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情况;
- 2.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日均常设雇员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情况。
- ② 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支持事项如下,具体支持规模经委员会审议后决定。
- 1. 土地购置及工厂设施投资金额的5%以内,但不超过100亿韩元。不过,不得与本规则规定的选址补助金及设施补助金重复支持。
- 2. 道路、港口、供水设施、污水及废水处理设施、电力、通信、燃气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全部或部分
- 3. 其他市长认定对生产活动必要的设施
- ③ 根据第1项制定的分年度投资计划,其投资期限应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5年内。
- ④ 申请特别支持的大型投资企业,须将部分投资金额用于改善劳动环境设施。
第六章 补助金支持及结算
第18条(补助金支持的决定)
- ① 市长应审查申请补助金的投资企业的项目计划及支持对象的资格,经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是否给予支持。在此情况下,如认为必要,可安排相关公务员进行实地考察。
- ② 市长决定给予补助金支持后,应立即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19条(补助金的结算)
- ① 根据第18条第2项收到支持决定通知的投资企业,在完成投资后,应按照附件第10号格式向市长申请补助金结算。
- ② 市长收到结算申请后,应进行核查并确定补助金额,且应立即将结果通知该投资企业。
- ③ 收到确定通知的投资企业,应就确定金额向市长申请发放补助金。
第20条(担保措施等)
- ① 市长在发放补助金前,可要求投资企业采取措施履行市长另行规定的义务事项。
- ② 市长应采取设定抵押权、进行临时登记或提交履约保证保险单等措施,以确保因获得补助金等支持而产生的义务事项得以履行。但针对迁入及初创企业的措施,经委员会审议后可另行规定。
第21条(限制将补助金挪作他用)
获得补助金者应遵守补助金决定的内容及条件,诚实地执行补助项目,不得将该补助金用于其他用途。第7章 附 则
第22条(对民间机构派遣工作人员的经费支持)
根据条例第27条第2项,可在预算范围内提供经费支持的具体范围等,由市长另行规定。第23条(奖励金发放对象等)
- ① 根据条例第28条可予以奖励的对象,为市所属及区、县公务员,或已签订业务协议且具有招商引资业绩的个人、企业及团体(包括法人)。
- ② 根据第1项规定具有招商引资业绩者如欲领取奖励金,须向市长提交按附件第11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其发放与否等事项经委员会审议后决定。
- ③ 根据第1项及第2项规定,按招商引资规模划分的发放标准见附表5。
第24条(受资助企业的后续管理)
- ① 市长为掌握获得补助金企业的经营状况,可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 1. 事业计划的推进情况;
- 2. 资助资金是否得到合理使用;
- 3. 是否存在应予取消资助或退还资金等情形;
- 4. 其他为实现补助项目目的而认为必要的事项。
- ② 市长经检查经营状况后,如认定所获补助金被挪作他用,或难以实现补助项目的目的,可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责令其变更事业计划、进行整改或履行义务。但市长如认定存在不可抗力事由,可根据该企业的申请,在原定整改期限范围内,仅限一次延长该期限。
第25条(补助金的返还等)
- ① 市长从受补助项目实施者处收回补助金时,应按照作为支持条件规定的比例执行。
- ② 市长若发现受补助项目实施者未遵守第24条规定的事后管理要求,应中止对该项目的补助,并根据第1项收回补助金。
- ③ 本条例第29条第1项第1号、第3号及第5号中所称的“规则规定的期间”指5年,第4项中所称的“规则规定的期间”指3年。
- ④ 条例第29条第1项第1号、第3号至第5号及第7号所称的“正当理由”,是指天灾地变或补助金支持计划变更等该企业无过错的情况。
第26条(禁止重复发放)
市长不得向已从国家或市获得同一目的其他补助金的企业重复发放补助金。第27条(补助金管理的适用)
关于补助金的执行及结算等事项,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依照《蔚山广域市地方补助金管理条例》执行。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则 <2006年7月20日修订 规则第412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则(蔚山广域市事务决裁处理规则)<2008年12月18日规则第491号修订>
第1条(施行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条(其他规则的修订)
①至③省略
④ 将《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条例实施规则》第5条中的“产业资源部长”改为“知识经济部长”。
⑤至⑪省略
附则 <2009年8月10日修订 规则第523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则 <2009年12月10日第537号规则修订>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则(《蔚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实施规则》)<2014年12月31日第718号规则修订>
第1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条(其他规则的修订)
①~⑤ 省略
⑥ 对《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条例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第3条第4项中的“投资支持团团长”改为“招商引资科长”。
附则 <2016年7月28日第773号规则修订>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则 <2017年9月28日第817号规则修订>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则(反映《政府组织法》修订等内容的《蔚山广域市自主内部控制运营相关规则》等部分修订规则)<2017年12月7日第821号规则修订>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则(反映上级法律法规修订事项等的《蔚山广域市综合管理基金设立及运作条例实施规则》等部分修订规则)<2018年12月27日第859号规则修订>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则 <2019年7月11日修订 规则第879号>
第1条(施行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条(关于迁入及创业企业特别支持范围等的适用细则)
第18条之2的修订规定,适用于本规则施行后迁入辖区或在辖区内创业的企业。
附则(蔚山广域市地方公务员编制规则)<2020年4月1日修订,第902号规则>
第1条(施行日)
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2条(其他规则的修订)
①至④省略
⑤ 对《关于蔚山广域市企业及招商引资等条例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第4条第4款中的“《蔚山广域市地方公务员服务条例》”改为“《蔚山广域市公务员服务条例》”。
⑥ 省略
附则 <2021年8月26日修订 规则第961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则 <2023年3月9日修订 规则第1017号>
第1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条(关于补助金支持的过渡措施))
对于在本规则施行前依据原有规定申请补助金的企业,不适用第14条之2第6项、第18条第1项第2号、第18条第2项第1号、第18条第4项、第18条之2第3项的修订规定,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则 <2026年6月4日修订 规则第1113号>
第1条(施行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条(支持措施的效力期限)
第9条自施行之日起5年届满之日止有效。
第3条(过渡措施)
对于在本规则施行前依据原有规定申请补助金或已获得支持决定,以及正在实施补助项目的企业,仍适用原有规定。但若本规则的规定对该企业更为有利,则可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