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文移动 移动到主菜单

事后管理

  • Home
  • 投资指南
  • 投资程序
  • 事后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

外国投资者(代理人)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发生以下事由时,从相关事由发生当天起 30 天内必须向委托机关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
  • 通过合并等取得股份时(因合并、无偿增资等取得股份时)
  • 通过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转让、减少资本而导致持有股份或投资比例变更时
  • 通过本国国民的增资而导致外国投资者的持有股份或投资比例变更时
  • 当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的商号、名称、国籍变更时
  • 当其它外商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地址等注册内容变更时
需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申请书(归还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
  •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登记簿誊本(包括注销事项)
  • 外汇购买证明书或外币存款证明书复印件
  • 股东名单(法人印鉴签章、签章副本)或股份交收款凭证材料
必要时,须追加的附加材料
  • 关于出资目的物的证明材料
  • 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复印件(生产资料实物出资时)
  • 商法中检查人的调查报告书或鉴定人的鉴定评估书复印件(以股票或国内不动产出资时)
  • 其它可证明取得股份相关证明文件等被变更内容的材料
  • 代理申请时,须出具委托书

股份等转让以及资本减少申报

转让或者减少股份的外国投资者(代理人)在转让股份的情况下,从签订合同日起 30 天内;在减少股份的情况下,从对债权人最终期限日起 30 天内必须向委托机关做股份转让以及减少的申报。如果转让股份时,接手的人为新外国人的情况下,转让申报时,须附加接收人的国籍证明书,这样可以省略接收人的股份取得申报程序。
需提交的材料
  • 股份或者份额等的转让、减少申报书 2 份
  • 转让合同书、资本减少变更登记簿誊本等可证明转让或者减少的材料的复印件
  • 代理申报时,须出示委托书
生产资料出售申报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免除关税等而引进的生产资料,从进口申报受理之日起 5 年以内如要进行转让、出租,或者要使用于申报目的以外的目的时,必须事先向受托机构进行申报。
需提交的材料
  • 生产资料处置申报书 2份

被限制的外商投资行业

对外商投资被限制的行业,禁止外商投资者超过其许可基准进行经营。但是,对限制的行业,可以允许外国人投资比率不超过 10%。另外,对于经营外商投资限制行业的其它国内企业的股份,外国投资者不能超过取得该股份的许可基准。但是,以下事项作为例外,可以被允许。
  • 当外商投资比例不足 50%,外国投资者不是最大股东的企业取得国内企业股份的情况
  • 作为从事金融业或保险业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其它企业的股份等,其事业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它法令的规定取得其它企业的股份等时
  • 取得国内企业的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额的 10% 以内时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

当外国投资者通过把自己持有的全部股份等转让给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或者通过减少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使自己失去持有的所有股份时,必须注销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 注销申请由外商投资企业制作公文,并提交给受托机构,这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书必须归还给受托机构。
除外商投资者自发性的注销申报以外,产业资源部长官在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如下各项情形之一时,可取消其许可或注销其注册。
  • 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停业或持续 2 年以上未开展事业活动时
  • 获得许可、取得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持有从事防御产业的企业的原始股等的外国投资者不履行产业资源部长官的改正命令,或者其它必须措施时
  • 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事由时
  • 外国投资者依据总统令的规定申请注销时
  • 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转让或出租给他人时
  • 假装交纳出资目的物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