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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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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
(制定) 2004-04-20 规则 第 02380号
(部分修订) 2005-02-28 规则 第 02405号
(部分修订) 2007-12-31 规则 第 2500号
(部分修订)2009-01-30 规则 第 2552号
(部分修订) 2013-07-10 规则 第 2715号(《大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的施行规则》部分修订规则)
(部分修订) 2013-11-11 规则 第 2730号(《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大邱广域市行政监督规则》等部分修订规则)
第1条(目的)
该规则的目的是规定关于《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所委任的事项和实施必要事项。
第2条(产业设施用地等的支援对象企业)
  1. ① 《条例》第5条第1项与第2项所规定的企业有以下几项:
    1. 1. 《外商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6号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 2. 经营《产业发展法》第5条第1项规定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通告的尖端技术的国内企业。(2009年1月30日修订,规则第2552号)(2013年7月10日修订,规则第2715号)
    3. 3. 经营《赋税条例制限法》第121条的2第1项第1号所规定事业的国内企业
    4. 4. 经营《关于配件、材料专业企业发展等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第2号所规定的配件、材料事业的国内企业
    5. 5. 经营《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2条第1号所规定的文化产业的国内企业
    6. 6. 经营《软件产业振兴法》第2条第2号所规定的软件产业的国内企业[2007年12月31日 新设,规则第2500号]
    7. 7. 其它被市长判断有必要的企业[2007年12月31日 新设,规则第2500号]
  2. ② 希望获得《条例》第5条第2项所规定的土地出售价一部分支援的企业在签订出售合同后,必须向大邱广域市市长(以下称“市长”)提交附表第1号格式的申请书。
第3条(为达成支援目的的措施)
获得《条例》第5条第3项所规定的低价出售的土地或一部分出售价支援的企业必须遵循以下各项:
  1. 1. 如希望要把支援当时的行业转换成其它行业时,需获得相关自治团体与预算支援部门的事前批准。
  2. 2. 获得出售土地,从开始使用起9个月内必须落实建设工作。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
  3. 3. 建筑面积超过产业通商资源部的“工厂选址标准通告”的面积。(2009年1月30日修订,规则第2552号)(2013年7月10日修订,规则第2715号)
  4. 4. 签订土地购买合同后5年内不能出售。但,合同签订后10年内出售的情况,必须缴纳出售金额中相当于国家与地方自治区支援比率的金额。为了执行此项规定,市长可采取预先抵押等必要措施。
第4条(设施费等补助金的支援)
  1. ① 市长对希望获得《条例》第6条所规定的设施费等补助金支援的情况,必须通过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委员会的审议,然后决定是否支援及支援规模,另外细分支援标准请参考附表1。
  2. ② 希望获得第1项所规定的设施费等补助金支援的企业总公司从搬迁日或获得工厂注册证日起1年内,必须向市长提交附表第2号格式的申请书。
  3. ③ 资助《条例》第6条第1项第1号与第2号规定的租赁费用时,必须遵守产业通商资源部通告的《地方自治团体引进地方搬迁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第9条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2009年1月30日专门修订,规则第2552号](2013年7月10日修订,规则第2715号)
第5条(雇用、教育培训补助金的支援标准等)
  1. ① 《条例》第9条第1项规定的雇用补助金和教育培训补助金的扶持标准与程序等必须遵守产业通商资源部的《对地方自治团体的外国人招商引资活动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或《地方自治团体引进地方搬迁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2005年2月28日修订,规则第2405号)(2009年1月30日修订,规则第2552号)(2013年7月10日修订,规则第2715号)
  2. ② 《条例》第9条第2项与同条例第3项的规则所规定的雇用补助金的支援对象企业为从市区域外搬入市内,或在市区域内新设企业,注册后3年内新雇用超过20人的企业(但,属于《技术开发促进法》第7条所规定的企业附设研究所的情况为新招聘超过10名)。对上述企业,6个月范围内,每超过1人,每人每月最多可支援50万韩元。(2009年1月30日 修订 规则第2552号)
  3. ③ 《条例》第9条第3项所规定的教育培训补助金的支援对象为从市区域外搬入市内,或在市区域内新设企业,注册后3年内新雇用超过20人的企业(但,属于《技术开发促进法》第7条所规定的企业附设研究所的情况为新招聘超过10名)。对上述企业在新采用后实施教育培训时,6个月范围内,每超过1名,每人每月最多可支援50万韩元。[2009年1月30日 新设,规则第2552号]
  4. ④ 希望获得第1项与第2项所规定的补助金支援的人,必须向市长提交附表3号格式的申请书。(2005年2月28日 修订,规则第2405号)(2009年1月30日 修订,规则第2552号)
第6条(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支援)
  1. ① 在通过《条例》第9条的3所规定的市议会的同意后,可以获得支援的大规模国内外投资企业有以下几种:
    1. 1. 投资金额在3千万美元以上(包括3千万美元)的企业(2007年12月31日 修订,规则第2500号)
    2. 2. 在经营《产业发展法》第5条第1项规定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通告的尖端技术的企业中,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修订,规则第2500号)(2009年1月30日修订,规则第2552号)(2013年7月10日修订,规则第2715号)
    3. 3. 为经营《赋税特例制限法》第121条的2第1项第1号所规定的事业,新设或增设工厂设施时,投资1千万美元以上(包括1千万美元)的投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 修订,规则第2500号)
    4. 4. 为从事生产《关于配件、材料专业企业发展等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第1号所规定并由总统令规定的配件、材料,而新设或增设工厂设施,并投资1千万美元以上(包括1千万美元)的投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 修订,规则第2500号)
    5. 5.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并为经营《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2条第1项所规定的文化产业与《软件产业振兴法》第2条第2号所规定的软件产业的投资企业,或作为从事《赋税特例制限法》第121条的2第1项第1号所规定的事业的企业与《外商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4号丙项所规定的通过捐款成立的非经营法人,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新设、增设研究设施的投资企业。(2009年1月30日 修订,规则第2552号)
      1. 甲. 投资金额5百万美元以上(包括5百万美元)
      2. 乙.由相关项目领域的硕士学位以上持有者与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研究经历的学士学位持有者所构成的,并且研究专业人才正式长期员工规模达到10人以上(包括10人)[2007年12月31日 专门修订,规则第2500号]
    6. 6. 正式长期雇员规模在300人以上(包括300人)的企业。[2007年12月31日 新设,规则第2500号]
    7. 7. 对地方经济有巨大影响的企业,并被市长认为有必要进行特别支援的企业。[2007年12月31日 新设,规则第2500号]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投资金额的计算: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按出资目的物纳入完成当时的美元汇率进行换算;如果是国内企业,工厂的建设与租赁、设施与装备设置、土地购买费与租赁费所需要的费用按支援申请时美元汇率进行换算。(2007年12月31日 修订,规则第2500号)(2009年1月30日 修订,规则第2552号)
  3. ③ 特别支援的范围是参考雇用创出规模、对地方经济的影响效果、项目的实行可行性等,在投资金额50%的范围内进行支援。
  4. ④ 希望要获得《条例》第9条的3所规定的特别支援的投资企业,必须向市长提交附表第4号格式的申请书。[2007年12月31日 新设,规则第2500号](2009年1月30日 修订,规则第2552号)
第7条(可行性调查费用的支援)
  1. ① 《条例》第18条的2第2项所规定的事业可行性调查费用的支援金额是在可行性调查费用的50%范围内进行支援的,每个企业最多支援5亿韩元。
  2. ② 希望获得第1项所规定的事业可行性调查费用支援的投资商或投资企业,必须在事业开始日起1年内向市长提交附表第5号格式的申请书。(2009年1月30日 修订,规则第2552号)
第8条(奖金支付标准等)
  1. ① 《条例》第20条第2所规定的各行业奖金支付对象与奖金支付标准各参考附表2与附表3。
  2. ② 具备第1项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实绩的公务员,根据其贡献度,可优先分配至其所希望部门,或赋予实际加分、特别分红加薪与特别升级等人事上优待。这种获得人事上优待的公务员须根据企业引进委员会的审议来支付奖金。(2009年1月30日 修订,规则第2552号)
第9条(奖金的申请与支付)
  1. ① 奖金从完成第8条所规定的条件时起,每年用附表6号格式的申请书向市长申请“年中招商引资实绩”。(2007年12月31日 修订,规则第2500号)(2009年1月30日 修订,规则第2552号)
  2. ② 奖金支付的时间为包括满足第8条的相关年度在内的5年内。(2007年12月31日 修订,规则第2500号)
  3. ③ 删除<2009年1月30日 规则第2552号>
第10条(支付奖金的例外)
《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奖金支付对象中不包括和招商引资企业有关的项目主体以及外企工作人员。(2007年12月31日 修订,规则第2500号)

附 则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05年2月28日 修订,条例第2405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07月12月31日 修订,条例第2500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09年1月30日 修订,条例第2552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1条(施行日)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规则的修订)
①~⑮(省略)
⑯《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的施行规则》作以下部分修订。 第2条第1项第2号、第6条第1项第2号及附表2第2号中的“知识经济部长官”均改成“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此外第3条第3号、第4条第3号与第5条第1项中的“知识经济部”均改成“产业通商资源部”。
⑰~(21)(省略)

附 则(2013年11月11日修订,规则第2730号)

此规则从公布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