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文移动 移动到主菜单

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

  • Home
  • 投资指南
  • 投资法律
  • 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
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
(制定) 2000-07-31 条例 第 03424号
(部分修订) 2002-09-30 条例 第 03556号
(部分修订) 2003-10-10 条例 第 03602号
(部分修订) 2004-10-30 条例 第 03671号
(部分修订) 2007-01-08 条例 第 3830号 (大邱广域市行政机构制定条例的一部分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 2007-10-30 条例 第 3879号
(部分修订) 2008-08-05 条例 第 3959号(大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一部分修订条例)
(部分修订) 2008-10-30 条例 第 3982号
(部分修订) 2011-12-30 条例 第 4313号
(部分修订) 2013-07-10 条例 第 4501号 (《大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部分修订条例)
第1条(目的)
此条例的目的是规定相关必要事项,以有效地引进国内外企业和防止潜力发展企业外流,从而搞活大邱广域市(以下称“市”)的经济和提高产业结构。(2002年9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556号)
第2条(定义)
在此条例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 1. 企业引进,是指为促进大邱广域市管辖的区域(以下称“市域”)的招商引资,开展同投资企业签订投资谅解协议或与此类似的协约等的活动。(2002年9月30日 条修订,例第3556号)(2011年12月30日修订,条例第4313号)
  2. 2. 产业园区,是指根据《关于产业选址与开发的法律》第2条第5号所规定的产业园区。
  3. 3. 项目支援服务业,是指根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提供关于雇用斡旋、人才供应等雇用支援服务、电服中心与电话销售服务等支援服务的产业活动。[2008年10月30日 新设 条例第3982号]
  4. 4. 长期正式员工,是指作为以获得工资为目的向相关企业提供劳动的人,并是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人员,其中包括能够确认《派遣劳动者保护法》第20条劳动派遣合约书等客观性凭证材料的派遣劳动者。
    1. 가.根据《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85条第1项的规定,向管辖税务所提交的“所得税源泉征收履行状况申报书”上所记载的最近3个月内的劳动者平均数。
    2. 나.能够被证明缴纳《国民年金法》第3条所规定的负担金与捐款(除同法第10条所规定的地方加入者)的最近3个月内的平均人员。
    3. 다.能够被证明缴纳《国民年金法》第62条所规定的保险费(除同法第6条所规定的地方加入者)的最近3个月内的平均人员。[2008年10月30日 新设 条例 第3982号]
  5. 5. 外国投资商,是指《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下称“《法》”)第2条第1项第4号所规定的情况[新设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6. 6.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5号中所规定的外国投资商出资的企业。[新设 2012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7. 7. 新设,是指新建建筑或把原有建筑物变更成工作场所(总公司、分公司、工厂、物流设施、研究所)用途,设置事业设施。
  8. 8. 增设,是指增加原有工作场所面积,设置事业设施。[新设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9. 9. 信息服务业,是指根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的标准,关于资料处理、门户网及网络信息媒体服务活动等,提供扶持服务的产业。[新设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第3条(引进企业的义务)
  1. ① 大邱广域市市长(以下称“市长”)必须为有效地引进企业而付出努力。
  2. ② 市长必须积极支援区、郡与大邱庆北经济自由区厅的企业引进活动。(2008年10月30日 修订 条例第3982号)
第4条(企业引进促进区的指定)
  1. ① 市长为了促进引进企业,必要时可以把产业园区等市区域内的特定区指定为企业引进促进区。
  2. ② 市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在指定企业引进促进区时,必须通告以下事宜:
    1. 1. 企业引进促进区的名称、位置与面积
    2. 2. 引进行业
    3. 3. 土地出售相关事项
    4. 4. 市长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事项
  3. ③ 市长在把产业园区内的特定地区指定为企业引进促进区时,须和相关产业园区的管理机关协商,把企业引进促进区的指定内容反映在产业园区管理基本计划上。
  4. ④ 把市区域内的企业引进“企业引进促进区”内时,作为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且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必须通过第14条所规定的“大邱广域市引进企业评价委员会”的审议、评价来决定。
    1. 1. 拥有尖端技术的企业
    2. 2. 对地方经济有巨大贡献的企业
第5条(支援产业设施用地等)
  1. ① 市长为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内产业,对有必要特别引进并在规则中规定的企业,市可以以比开发园区内的土地组建原价低的价格出售地皮。
  2. ② 在规则中规定的企业如果购买市以外的开发商所开发的产业园区土地时,市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支援一部分土地购买费。
  3. ③ 市长根据第1项与第2项的规定,对低价出售的土地或支援出售价格的土地,为了达到限制一定时间的支援目的,必须采取必要措施。[2002年9月30日 专门修订,条例第3556号]
第5条的2(取得租赁用土地)
市长为出租给外资企业,可以取得以下各项土地:
  1. 1. 《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下称“法”)第18条所规定的外商投资区的土地(2003年10月10日 修订,条例第3602号)
  2. 2. 产业园区开发事业负责人所拥有的土地 [2002年9月30日 本条新设,条例第3556号]
  3. 3. 企业引进促进区内的土地[2003年10月10日 新设,条例第3602号]
第6条(设施费等补助金支援)
  1. ① 市长对把工作场所从市外搬进市内的企业或在市内新、增设市长判断有必要的重点项目的企业(以下称“搬迁企业”),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以下各项补助金。这种情况的支援金额每家企业最多为10亿韩元。
    1. 1. 土地购置费与租赁费
    2. 2. 设施、装备的设置费用
    3. 3. 原有设施、装备的废弃、解体与搬运费用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补助金的支援对象企业有以下几项:
    1. 1. 所需金额超过20亿韩元的制造业
    2. 2. 作为所需金额超过10亿韩元的企业,和经营属于《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2条第1号与《软件产业振兴基本法》第2条第2号产业的企业,以及《技术开发促进法》第7条所规定的企业附设研究所
    3. 3. 长期正式员工超过50名的项目支援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修订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4. 4. 根据《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第11条与第19条的规定,符合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规定的《关于地方自治团体引进地方投资企业的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的首都圈搬迁企业或地方新增设企业。[新设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修订 2013年7月10日 条例第4501号)
  3. ③ 第1项市长认为必要的重点产业,通过企业引进委员会的审议,由市长决定。
  4. ④ 关于补助金扶持的详细标准及程序等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专门修订 2008年10月30日 条例第3982号]
第7条(金融支援)
市长对引进的企业可优待支援市所经营的企业支援基金。(2002年9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556号)(2008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982号)
第8条(信访事务的处理)
市长必须积极支援,以能够迅速处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认可、许可等信访事务。(2008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982号)
  1. ① 市长当与投资企业有关的必要认可、许可等信访事务关联到其他机关时,可协助该相关机关,统一实施处理。(2008年10月30日 条修订,例第3982号)(2011年12月30日修订,条例第4313号)
  2. ② 关于第1项所提到的统一处理事项有以下几项。[新设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1. 1. 处理与工厂设立有关的新增设信访事务
    2. 2. 工厂用地的出售、入驻合同、工厂注册
    3. 3. 外国人工厂用地的预售与租赁
    4. 4. 除此以外的投资企业的困难和建议事项
第9条(支援雇用补助金等)
  1. ① 市长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第14条第4项的规定,和市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发展特别法》第19条的规定,对从首都圈搬迁到市区域内的企业,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雇用补助金和教育培训补助金。(2002年9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556号)(2003年10月10日 修订,条例第3602号)(2004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671号)(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2. ② 新设或搬迁第1项规定以外的企业,并创出新雇用时,市长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雇用补助金。[2004年10月30日 新设,条例第3671号](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3. ③ 第1项规定以外的企业新设或搬迁工作场所后,为把新采用的正式长期员工培养成适合企业活动的人才而实施教育培训时,市长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教育培训补助金。[2004年10月30日 新设,条例第3671号](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4. ④ 属于第2项与第3项所规定的补助金的支援对象行业须遵循《赋税特例限制法》第63条的2第1项的规定。(2007年10月30日 专门修订,条例第3879号)
  5. ⑤ 雇用补助金与教育培训补助金支援的细分标准与程序等的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2002年9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556号)
第9条的2(对外商投资环境改善设施的扶持)
市长对于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情况,可在预算范围内,资助设施设置购买费、建筑费等部分设施费和运营费。[本条新设 2002年9月30日 条例第3556号][专门修订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1. 1. 《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8项所规定的设施
  2. 2. 《关于指定及运营经济自由区的特别法》第22条第1项所规定的外国教育机关
第9条的3(对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支援)
  1. ① 市长认为对地方经济有巨大影响的国内外大规模投资企业的新设、增设,在获得市议会同意的前提下,可赋予特别扶持。(修订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2. ② 对于第1项中所提到的国内外大规模投资企业的特别扶持范围,主要考虑对地方经济全方位的波及效果、在地方内所创出的岗位、是否符合市新增长战略产业、技术性、资本健全性、企业增长性、事业计划的实现可能性等,然后按照规则,分等级扶持。[本条新设 2003年10月10日 条例第3602号](修订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3. ③ 大规模投资的范围有以下几种:[新设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1. 1.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创出长期岗位300个以上。
    2. 2. 国内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创出长期岗位300个以上。
    3. 3. 为经营《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的2第1项第1号所规定的事业,新建或增设工厂设施时,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
    4. 4. 经营《产业发展法》第5条第1项所规定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通告的尖端技术的行业中,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修订 2013年7月10日 条例第4501号)
    5. 5. 为生产《关于发展配件材料专门企业等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配件/材料且由总统规定的配件/材料,新设或增设工厂时,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
    6. 6.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经营《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文化产业和《软件产业振兴法》第2条第2号规定的软件产业的投资企业,或者经营《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的2第1项第1号所规定事业的企业,或作为《外商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4号丙项规定的获得捐款的非营利法人,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新设置、增设研究设施的投资企业。
      1. 甲.投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
      2. 乙.由相关事业的硕士博士以上学位持有者与相关领域学士学位持有者且具备三年以上研究经验的人组成的研究阵容10人以上(长期正式员工)。
    7. 7. 其他对地方经济有巨大影响的大企业,且市长认为有必要给予特别扶持的企业。
第10条(企业引进委员会的设置)
  1. ① 为了有效地引进企业,设立了“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委员会(以下称‘引进委员会’)”。
  2. ② 引进委员会有以下几项功能:
    1. 1. 指定“企业引进促进区”、选定引进行业等,关于市企业引进政策的咨询
    2. 2. 对企业与相关机关、团体的企业引资活动
    3. 3. 关于国内外投资与支付“企业引进奖金”的事项(2007年10月30日 专门修订,条例第3879号)
    4. 4. 同时具备《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3条的外国人招商引资协议会的职能[2003年10月10日 新设,条例第3602号](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5. 5. 关于选定与支援引进企业的咨询[2007年10月30日 新设,条例第3879号]
    6. 6. 关于其它企业引进事项,审议市长赋予的事项(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第11条(引资委员会等的组成)
  1. ① 引资委员会是由包括1名委员长和1名副委员长在内的20名以内的委员组成,委员长是市长,副委员长是由委员长从委员中选出任命的。(2002年9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556号)(2003年10月10日 修订,条例第3602号)
  2. ② 市的经济业务负责局局长为当职委员,其他委任委员必须符合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并由市长委任。(2008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982号)
    1. 1. 大邱广域市议会推进的市议员
    2. 2. 经济相关机关、团体的在职人员
    3. 3. 删除<2008年10月30日 条例第3982号>
    4. 4. 同在委员会商定的案件有关的市、区、郡公务员与专家
    5. 5. 为了引进企业,其它被市长认为有必要的人[2007年10月30日 专业修订,条例第3879号]
  3. ③ 委任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一次。但是,根据第2项第4号的规定,被委任的委员在相关会议结束的同时被视为解任。(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4. ④ 为了处理引资委员会的事务,安排了一名干事,干事是市招商引资业务负责事务官。(2003年10月10日 修订,条例第3602号)(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5. ⑤ 为处理关于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审查、调整等细微事项,设置实务协议会。[2008年10月30日 新设,条例第3982号]
第12条(委员长的职务等)
  1. ① 引资委员会的委员长代表引资委员会,总管委员会的事务。
  2. ② 副委员长辅助委员长,在委员长因不得已的理由不能执行任务时,代替委员长执行。
第13条(会议)
  1. ① 引资委员会的会议在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是会议主席。
  2. ② 会议在在职委员过半数参加而举行,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而通过决议。
  3. ③ 委员长在必要时,可要求不是委员的人出席会议、发言或提供资料。
第14条(设置引进企业评价委员会)
  1. ① 为了公正地评价和选定引进对象企业,设置了“大邱广域市引进企业评价委员会(以下称‘评价委员会’)”。
  2. ② 评价委员会对以下各项进行审议、评价。
    1. 1. 引进对象企业的事业计划的妥善性
    2. 2. 引进对象企业的技术优秀性
    3. 3. 引进对象企业的经营能力
    4. 4. 引进对象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
    5. 5. 其它选定引进对象企业所必要的事项
  3. ③ 根据第10条第2项第5号,对从引资委员会获得符合第14条第2项各项审议的投资企业可以省略审议、评价。[2007年10月30日 新设,条例第3879号]
第15条(评估委员会等的组成)
  1. ① 评估委员会是由1名委员长和1名副委员长在内的15名以内的委员组成,委员长和副委员长都从委员中选出。
  2. ② 委员是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并由市长委任或任命的。
    1. 1. 大邱广域市议会推进的市议员1名
    2. 2. 技术专家6名
    3. 3. 经营专家4名
    4. 4. 市所属公务员3名
    5. 5. 经济相关机关团体在职人员1名
  3. ③ 委员在每次为处理案件而召集会议时,被委任或任命,随着相关会议的结束,被解聘或解任。
  4. ④ 评估委员会的委员和引资委员会的委员不可以相互兼任。但是,被市长判断有必要时,可以特例。(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2008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982号)
  5. ⑤ 为了处理评估委员会的事务,安排1名干事,干事为市产业选址科长。2003年10月10日 修订,条例第3602号)(2007年01月08日 修订,条例第3830号)(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2008年8月5日 修订,条例第3959号)
第16条(委员长的职务等)
  1. ① 评估委员会的委员长代表评估委员会,总管委员会事务。
  2. ② 副委员长辅助委员长,委员长因不得已的理由不能执行任务时,副委员长可以代替执行。
第17条(会议)
  1. ① 评估委员会的会议在每次有案件时,由市长召集,委员长是会议主席。
  2. ② 会议在在职委员过半数出席而召开,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而通过决议。
  3. ③ 委员长必须及时向市长汇报会议结果,市长为了把会议结果反映到引进企业的评选上,必须制定有必要的基础措施。
  4. ④ 委员长在必要时,可邀请不是委员的人参加会议、发言或提交材料。
第18条(津贴等)
  1. ① 对引资委员会和评估委员会的委员,按照《大邱广域市各种委员会组成与运营条例》的规定,支付津贴和旅费。(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2. ② 作为不是委员的人,如果出席引资委员会或评估委员会的会议时,在预算范围内可支付出席津贴。
第18条的2(经费支援等)
  1. ① 市长可以向咨询公司等与招商引资有关的专业公司或投资专家咨询有关大规模投资事业、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技术引进和招商引资活动等专业性领域的问题。此时,在签订业务协约的情况下,根据业务执行的贡献度,在预算范围内可支付咨询手续费、资料费和活动经费等必要费用。
  2. ② 国内外投资者或国内外投资企业为在市区域内进行新投资或增额投资而实施妥善性调查,市长在其进行调查后开始从事事业时,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一部分费用。[2003年10月10日 本条新设,条例第3602号]
第18条的3(外商投资振兴官)
  1. ① 《外商投资促进法》第16条规定的外商投资振兴官是经济通商局局长,《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2条规定的外商投资振兴官室的业务由招商引资团负责。(修订 2007年1月8日 条例第3830号)(修订 2007年10月30日 条例第3879号)(修订 2008年8月5日 条例第3959号)(修订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2. ② 为有效地执行按照第1项所规定的外商投资振兴官的业务,市长可向相关机关与区、郡要求支援人才。[2003年10月10日 本条新设,条例第3602号]
第18条的4(民间专家的派遣工作)
  1. ① 市长为有效地开展招商引资,可以要求民间企业或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等派遣所属专家。
  2. ② 针对第1项所规定的派遣工作者在市所有财产使用(包括住宿设施)和预算范围内可支援招商引资活动经费。[2004年10月30日 本条新设,条例第3671号]
第18条的5(招商引资咨询官等的委任)
  1. ① 市长为扩大民间招商引资的作用,可以委任国内外招商引资等相关专家为招商引资咨询官。
  2. ② 针对第1项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咨询官,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旅费、津贴等活动经费。[2004年10月30日 本条新设,条例第3671号]
  3. ③ 招商引资咨询官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活动、收集与提供信息,以及对应市长的咨询等。[2007年10月30日 新设,条例第3879号]
第19条(事后管理)
  1. ① 市长需掌握引进企业的困难事项,然后给予解决等,对引进企业的企业活动必须给予保护和支援。
  2. ② 针对获得扶持的企业与相关人士,市长为实施各年度投资计划及履行实绩等事后管理,可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认为有必要提交资料时,相关公务员还可前往现场进行确认。[新设 2003年10月10日 条例第3602号](修订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第19条的2(支援的取消与返还等)
  1. ① 市长根据该条例,对于获得各种补助金的人在获得扶持期间,实绩未达到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中断扶持。另外,有符合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时,可取消或者要求返还补助金全部或一部分。(修订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1. 1. 通过虚假、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支援的情况
    2. 2. 从工厂开工后或事业开始日起5年内,无正当理由搬迁到其它城市或休业、倒闭的情况(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3. 3. 放弃或取消支援对象事业时
    4. 4. 工厂设施竣工后,2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生产时
    5. 5. 被判断补助金支援目的无法实现时
  2. ② 获得雇用补助金和教育培训补助金的企业必须维持补助金支援劳动者数3年以上,如果在3年以内减少,可以要求返还补助金全部,或者按照雇佣减少人数的比率要求返还一部分。
  3. ③ 根据第1项与第2项的规定,对必须返还的补助金必须按照地方税征收的惯例来征收。[2004年10月30日 本条新设,条例第3671号]
第20条(奖金等(2008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982号)
  1. ① 针对被市长认为有贡献于国内外投资与引进企业的人,在预算范围内可以支付一定标准的奖金,另外对公务员可实施人事上的优待政策(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2008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982号)
  2. ② 第1项所规定的奖金按照每年招商引资实绩来支付,个人、法人、团体、公务员的每年奖金支付总额在1亿韩元以内;同市签订引进业务协约的个人、法人、团体的奖金为引进确定额的1%。行业、支付比率等具体性支付标准由规则规定。[2003年10月10日 专门修订,条例第3602号]。(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第21条(其它条例的适用)
在此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补助金的相关事项需遵循《大邱广域市补助金管理条例》。
第21条的2(秘密维持及非公开会议)
  1. ① 参与有关引进企业等会议的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于谅解协议和合同书、洽谈内容、招商引资信息收集资料、潜力投资商管理等主要资料或信息,不能对外公开或流出、泄露等。
  2. ② 关于引进企业的会议,根据第1项,为保密,在必要情况下可实施非公开。[本条新设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第22条(施行规则)
有关该条例的施行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

附 则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02年9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556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03年10月10日 修订,条例第3602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04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671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07年1月8日 修订,条例第3830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07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879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2008年10月30日 修订,条例第3982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修订 2011年12月30日 条例第4313号)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附 则(修订 2013年7月10日 条例第4501号)

(《大邱广域市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的部分修订条例)
第1条(实施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2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①~(29)(省略)
(30) 对《大邱广域市企业引进促进条例》作以下部分修订。第6条第2项第4号与第9条的3第3项第4号中“知识经济部长官”均改成“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
(31)~(48)(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