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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
(《外商投资促进法》第9条、《税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的 2)
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的项目发生最初效益的纳税年度开始,根据外商投资比例减免7年国税和15年地方税(关税、增值税、个别消费税均与外商投资比率无关)
减免基本条件
减免条件 | 减免期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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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 | 地方税 | ||||
A. 产业配套服务业与高科技项目(新建厂房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 高新技术项目和产业配套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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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年 (5年: 100%, 2年: 50%) |
15年间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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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个别型外商投资区(FIZ)企业(新建厂房设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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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外商投资金 | 雇佣规模 | 共 7年 (5年: 100%, 2年: 50%) |
15年间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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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制造业、计算机程序设计、系统整合及管理业、数据处理和托管及相关服务业 | 3,000万美元以上 | ||||
② 旅游酒店业、水上旅游酒店业及韩国传统酒店业、专业疗养业、综合疗养业及综合游园设施业、国际会议设施、休养公寓式酒店业、青少年训练教育设施 | 2,000万美元以上 | ||||
③ 物流业、社会间接资本设施 | 1,000万美元以上 | ||||
④ 科研事业 | 200万美元以上 | 具有三年以上研究经验的硕士10人以上 | |||
⑤ 两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 3,000万美元以上 | ||||
C. 园区型外商投资区内的企业 |
制造业 | 1,000万美元以上 | 共 5年 (3年: 100%, 2年: 50%) |
15年间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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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 | 500万美元以上 |
减免内容
分类 | 减免内容 | 起止日 | 减免申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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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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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 最初5年 100%,之后 2年 50% C : 最初3年 100%,之后 2年 50% |
下列中时间靠前的征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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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项目投入运营的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终了日 (增资的情况, 从增值申报日起的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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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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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 自项目投入运营后5年间全额减免 | 项目开始日期 (开始前购买时,为购置日期) |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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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 减免关税、个别消费税、增值税 C : 只减免关税 |
- | 申报进口时向海关长提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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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国有资产租赁费
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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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外商投资促进法》第13条,同法《施行令》第19条 |
对象财产 | 个别型外商投资区、国家产业园区、一般产业园区内的国有财产 |
租赁期限 | 50年之内(可在50年内继续更新租赁期) |
标准租金 | 土地(财产)等价格的百分之一以上 |
减免条件 | 外商投资比率在30%以上或第一股东是外商的情况 |
减免标准及减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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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共财产的租赁、出售的特例
分类 | 扶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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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农工园区、 知识产业中心等内的国家公共财产 |
扶持、提供以建造成本价购置产业园区内的国家公共财产 若一次性支付购地款有困难时,可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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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雇佣补贴与培训补贴
财政资金资助标准
分类 | 雇佣补贴 | 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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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对象 |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后,新录用正式雇员数超过20人的企业 |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后,新录用正式雇员数超过20人的企业 |
标准 人数 | 外商投资企业职员新录用超过20人的情况,对于超过人数部分发放相应补贴。 | 外商投资企业职员新录用超过20人以上并提供培训的情况, 向接受培训的全员发放补贴。 |
发放 金额 | 在六个月范围内每人每月最多发放100万韩元 | 在六个月范围内每人每月最多发放100万韩元 |
发放 期限 |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后五年为止 |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后五年为止 |
现金发放
分类 | 扶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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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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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规模 | 发放高于外商投资额一定比例的金额(最多为FDI金额的30%、研发中心则为40%) |
支付细则 | 规定用途 : 雇佣和培训补贴、土地购置及租赁费、建筑费用、基础设施工程费用、资材及科研设备采购 |
其他
分类 | 扶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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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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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征税和投资优惠政策必须经政府中央部门进行事先协商并得到外商投资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得到相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