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原道外国人招商引资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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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原道外国人招商引资的促进条例
所管部门:全球投资通商局 招商引资科
(部分修订) 2005-03-05 条例 第 3054号 (江原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部分修订) 2006-09-29 条例 第 3145号 (江原道条例题名空格书写等 一系列修正条例)
(部分修订) 2007-05-04 条例 第 3178号 (江原道 构成各种委员会和有关经营的条例)
(部分修订) 2007-05-04 条例 第3178号 (关于江原道各种委员会组成与运营的条例)
(部分修订) 2009-09-25 条例 第3355号
(部分修订) 2010-10-29 条例 第3432号 (江原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部分修订) 2010-12-31 条例 第3446号 (江原道道税基本条例)
(部分修订) 2012-07-13 条例 第3564号 (江原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部分修订) 2013-07-26 条例 第3656号 (关于修订江原道上位法等的统一整顿条例)
(部分修订) 2015-07-10 条例 第3865号
(部分修订) 2006-09-29 条例 第 3145号 (江原道条例题名空格书写等 一系列修正条例)
(部分修订) 2007-05-04 条例 第 3178号 (江原道 构成各种委员会和有关经营的条例)
(部分修订) 2007-05-04 条例 第3178号 (关于江原道各种委员会组成与运营的条例)
(部分修订) 2009-09-25 条例 第3355号
(部分修订) 2010-10-29 条例 第3432号 (江原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部分修订) 2010-12-31 条例 第3446号 (江原道道税基本条例)
(部分修订) 2012-07-13 条例 第3564号 (江原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
(部分修订) 2013-07-26 条例 第3656号 (关于修订江原道上位法等的统一整顿条例)
(部分修订) 2015-07-10 条例 第38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此条例的目的是规定《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下称“法”)与同法施行令(以下称“令”)所委任的事项,以及关于外国人投资商和外资企业的各种支援事项,以推进招商引资。<2009年9月25日 修订>第2条(定义)
在此条例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2009年9月25日 修订>- 1. 外国人投资,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4号所规定的内容。
- 2. 外国人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或捐赠出资成立的非经营法人,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6号所规定的外国投资商出资的企业或捐资成立的非经营法人。<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3. 社会基础资本设施,是指《关于社会基础设施的民间投资法》第2条第1号所规定的内容。<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4. 产业园地开发事业的实行者,是指《关于产业选址与开发的法律》第16条第1项所规定的内容。<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5. 外商投资环境设施改善运营者,是指《法》第2条第1项第7号所规定的内容。<2009年9月25日 新设>
第 2 章 外国人招商引资支援体系
第3条(外国人招商引资协议会)
- ① 为有效、系统地推进外国人投资,江原道成立了外国人招商引资协议会(以下称“协议会”),协议会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 1. 外商投资的引进、宣传与支援计划
- 2. 对外商投资或外资企业的各项支援
- 3. 关于对招商引资有贡献的人支付招商引资奖金(以下称“奖金”)的相关事项<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4. 此外,为引进外资,道知事赋予的事项<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② 协议会是包括1名委员长和1名副委员长等总共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委员长是政务副知事,副委员长依据第4条规定是外国人投资振兴官,其他人员是从以下各项中选出并由道知事指定或委任的。<2005年3月5日,2009年9月25日,2010年10月29日,2012年7月13日, 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1. 江原道议会议员
- 2. 江原道政府公务员,并由道知事指定的人<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3. 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的高层管理人员与招商引资领域的律师、公认会计师和大学教授
- 4. 此外具备外国人招商引资专门见解和经验的人<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③ 委任委员任期为2年,可连任一次。但,补选委员的任期为前任员的剩余时间。<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2015年7月10日 修订>
- ④ 协议会的会议在任职委员半数以上参加而举行,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而通过议决。
- ⑤ 为处理协议会的事务,协议会安排了1名干事,干事是由江原道道知事从市政府公务员中指定或委任。<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⑥ 对于同协议会委员一起参加会议并发言的相关人士,在预算范围内,根据《关于江原道各种委员会组成与运营条例》,支付一定的补贴与交通费。<2007年5月4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⑦ 此外,通过协议会表决并由道知事决定的关于协议会运营的必要事项。<2009年9月25日 修订>
第3条的2(委员的回避、忌讳、排除)<2015年7月10日 本条新设>
- ① 与审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对于相关案件的审议,没有参加该案件审议的委员资格。
- ② 当委员长向委员要求相关案件的公正咨询和调整出现困难或事由时,该委员可被排除在相关案件的审议工作。
- ③ 当委员自己认识到与相关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该自觉回避参与相关案件的审议。
第3条的3(委员的回避、忌讳、排除)<2015年7月10日 本条新设>
① 委员长可在以下各项情况发生时解聘委员,但必须向委员通报事由。- 1. 委员自己辞任的情况。
- 2. 患有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或六个月以上长期外出,执行任务比较困难的情况。
- 3. 委任委员失去委任当时获得推荐的机关、团体的身份、职位的情况。
- 4. 委员即使认识到与审议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丹也不采取回避措施的情况。
- 5. 委员向外泄露凭借委员会的工作所获得的信息,或利用委员会的信息,谋求私人利益的情况。
- 6. 此外,被委员长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第4条(外国人投资振兴官)
- ① 为监督管理、圆滑处理外商投资的民怨事务和构成相关机关间合作体系等有效地支援外商投资,设置了外国人投资振兴官一职。
- ② 外商投资振兴官兼任招商引资项目部部长,他是从对外资引进持有专家见解和经验的江原道政府公务员中选出,并由道知事指定的。<2003年9月29,2009年9月25日,2012年7月13日 修订 >
- ③ 外商投资振兴官执行《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以下称“令”)第22条所规定的业务。<2013年7月26日 修订>
第5条(招商引资咨询官)
- ① 道知事可委任国内外招商引资专家为江原道招商引资咨询官(以下称“咨询官”)。
- ② 为支援咨询官的活动,在预算范围内,给于一定的补贴。在接受外国人招商引资咨询,并签订业务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咨询费等必要的经费。<2013年7月26日>
第 3 章 对外国人招商活动的支援
第6条(地方税减免法)
《法》第9条所规定的外商投资的购置税和注册税等地方税,因根据《江原道税金减免条例》来进行相应的减免。<2009年9月25日,2010年12月31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第7条(金融支援)
对外资企业,道知事可以依据江原道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施和运用条例所规定,和国内企业统一进行支援。<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第8条(入住保证金等)
- ① 道知事为了推进外资引进,在预算范围内,可以购买特定产业园地或投资潜力地区的土地,然后租给外资企业。这种情况下,租赁期间、租赁费等必须根据《江原道共有财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来执行。<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② 当外资企业希望以比市价低的价格租赁观光事业场土地或产业园地开发事业执行者所持有的土地时,在预算范围内,道知事可支援租赁价格的差额。<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③ 当外资企业希望以比市价低的价格购买观光事业场土地或者产业园地开发事业执行者所持有的土地时,在预算范围内,道知事可支援购买价格的差额。<2013年7月26日 修订>
第9条(雇用补助金)
道知事为了推进外资企业创出雇用,在预算范围内,可支付《法》第14条第4项所规定的雇用补助金。<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第10条(教育培训补助金)
道知事在外资企业采用韩国国内人并实施教育培训的情况下,在预算范围内,可以以补助金的形式支援教育培训所需要的经费。<2013年7月26日 修订>第11条(设施补助金)
道知事为推进外商投资,在新设或者增设工厂设施的情况下,在预算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设施保证金的支援。<2013年7月26日 修订>第12条(咨询费用的支援)
外商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实施在道内进行投资咨询,并决定事业实行时,在预算范围内,道知事对咨询费用的一部分进行支援。<2013年7月26日 修订>第13条(支援对象,外商投资的范围)
-
① 根据第8条至第12条的规定,可获得各种补贴的外商投资对象必须持有相关企业外商投资比率30%以上或外商是第一大股东。<2009年9月25日,2015年7月10日 修订>
- 1. 删除<2015年7月10日>
- 2. 删除<2015年7月10日>
- 3. 删除<2015年7月10日>
- ② 实施外商投资的外国法人或具备外国企业议决权的股份向国内人或国内法人直接、间接转让时,相当该股份所有比率部分不能被视为第1项提到的外商投资比率。<2009年9月25日,2015年7月10日 修订>
- ③ 对外资企业总支援金额,因该不超过相当外资企业中外商投资金额。各种保证金支援,因该在相当外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土地购买合同,确定投资的情况下,进行支援。<2013年7月26日 修订>
第14条(对外商投资地区的支援)
- ① 对在《法》的第18条第1项与《令》的第25条第1项规则中被指定的外商投资地区,道知事可决定支援进出道路、用水设施、信息通信设施等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以支援外资企业事业。<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② 道知事对外商投资地区的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费的一部分,在预算范围内进行支援。<2013年7月26日 修订>
第15条(公有财产租赁和出售特例)
- ① 根据《法》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对于外资企业购置土地等所需要的贷款的分期付款,可按照《江原道共有财产管理条例》来执行。<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② 依照《法》第13条第1项的规定,租给外资企业土地的情况下,贷款费的减免率可按照《江原道共有财产管理条例》来执行。<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
第16条(推进引进社会基础设施的外资)
- ① 根据《关于社会基础资本设施的民间投资法》,道引进外资,建设社会基础设施时,在不违背维持《法令》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行、财政性支援或措施,以保障收益。<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② 对提出关于社会基础设施外资引进项目的提案者,可根据《关于社会基础设施的民间投资法》提供必要优待措施。<2009年9月25日 修订>
第16条的2 (外商投资环境改善设施的支援)
道知事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的一部分事业费或运营费- 1. 外国人学校的成立或学校设施的扩建
- 2. 外国人专用居住园区的组建
- 3. 外国人专用医疗设施与药房等服务设施的设置
- 4. 此外,为改善外国人的生活环境,道知事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第 4 章 补充规则
第17条(对大规模外资企业的特别支援)
被道知事认为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巨大影响的大规模外资企业和以研究开发为目的非经营法人(包括成立中的法人),在得到议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支援超出条例所规定范围的资金。<2009年9月25日 修订>第18条(对市、郡引进外资企业的补助金支援)
- ① 道知事为支援第10条至第14条的补助金,当相关市长、郡守提出申请时,在考虑到相关市、郡的外商引资实绩和财政条件的基础上,可进行支援。<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② 道知事为向外资企业提供支援,可把地方自治体必须负担的一部分经费分担给相关外资企业入驻地区的市长和郡守。在这种情况下,市、郡分担经费的分担比率和支援程序,道知事必须同相关市、郡进行协议,然后决定。<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③ 道知事、市长和郡守必须事先预测第2项所规定的分担经费的规模,然后把它计算在预算内。<2009年9月25日 修订>
第19条(民间机关的派遣工作)
- ① 道知事为了有效的推进外资引进,可以邀请派遣民间企业或者外国人招商引资相关机关团体所属的专家。
- ② 道知事对第一项所规定的派遣工作者,在预算范围内可支援外国人招商引资所必要的经费。<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修订>
第20条(外商投资的事后管理)
关于被道知事判断与外商投资支援有关的必要事项,可要求获得支援的企业与利害关系人士提交相关资料。在被判断必要时,相关公务员还可到现场进行确认。<2013年7月26日 修订>第21条(支援的取消和返还)
-
① 根据条例,获得各种支援补助金的企业或者个人如果有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时,道知事必须采取取消支援,或要求返还支援金全额或者一部分的措施。<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1. 通过虚假或者其它不正当方法获得补助金的情况<2009年9月25日 修订>
- 2. 不履行赋税义务时
- 3. 被判断补助金支援目的不能达成的时
- ② 对于第1项所规定的必须返还的补助金,道知事可以按照地方税征收的例子强制进行征收。 <2009年9月25日 修订>
第22条(成果奖励)
- ① 被道知事认为对外商投资和外资企业引进有巨大贡献的人,在预算范围内,可给予一定的成果奖励。<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
- ② 按照第1项的规定,成果奖根据每年外资引进实绩来进行评估,另外每年成果奖支付总额在1亿韩元以内。<2009年9月25日,2013年7月26日 修订>
第23条(施行规则)
关于该条例实施的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2013年7月26日 修订>附则<第2929号,2002年11月16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附则 <江原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第 2969号) 2003年9月29日 >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附则 <江原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第3054号) 2005年3月5日 >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第2条
省略附则 <江原道条例题目空格等综合整顿条例(第3145号) 2006年 9月 29日 >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附则 <关于江原道各种委员会的组成与运营的条例(第3178号)2007年5月4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附则 <第3355号2009年9月25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附则<江原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第3432号),2010年10月29日>
第1条(实施日)
此条例从公布日开始实施。第2条(临时机构)
第5条中的冬季奥运会申办委员会到2011年7月31日到期。第3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① ~ ⑩ 省略⑪ 《关于江原道外国人招商引资促进条例》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除第3条第2项各号以外的部分中的“政务副知事”改为“政务副知事或经济副知事”。
⑫ ~ (22) 省略
附则<江原道道税基本条例(第3446号),2010年12月31日>
第1条(施行日)
此条例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2条~第3条
省略第4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① ~ ⑥ 省略⑦ 关于江原道外国人招商引资促进条例》一部分内容作以下修订。
※ 韩国语第6条中的“江原道税减免条例”改成无空格。
⑧ ~ ⑩ 省略
附则<江原道行政机构设置条例(第3564号),2012年7月13日>
第1条(实施日)
此条例从2012年7月20日开始实施。第2条
省略第3条
省略第4条(其它条例的修订)
①~(66) 省略(67)《关于江原道外国人招商引资促进条例》一部分内容作以下修订。
※ 第3条第2项中的“政务副知事或经济副知事”改为“经济副知事”,第4条第2项中的“招商引资本部长”改为“相关业务负责部门的局长”。
(68)~(89) 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