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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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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定的制定与申报

雇佣10名以上固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就业规定,并向雇佣劳动部长官申报,变更时也应申报。

就业规定中应包含的事项

  • 工作的起始和结束时间、休息时间、假日、休假及倒班等事项
  • 工资的决定·计算·支付方式、工资的计算周期·支付时间和加薪等事项
  • 家庭津贴的计算·支付方式等事项
  • 离职相关事项/退休工资、奖金和最低工资相关事项等
※ 相关规定:《 劳 动 标 准 法 》 第 9 3 条

就业规定的变更

如有工会,工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提议;如无工会,劳动者半数以上提出意见时,可变更就业规定。但是,如果就业规定变更对劳动者不利,必须获得半数以上劳动者的同意。

违反的效力

制定未达到就业规定标准的劳动合同时,未达到标准的部分视为无效,无效部分遵从就业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