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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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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是专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或转让而指定的地区。租赁期限共50年,每10年都要重新签订更新合同。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以 低廉的租金提供用地,根据投资内容给予租金及税收减免优惠等。

入驻对象行业

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准入行业为以下行业,各地区准入行业在管理基本计划中规定。

  • 伴随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的项目《税收特例限制法》
  • 适用尖端技术或制造尖端产品的行业《产业发展法》
  • 企业附属研究所和研究开发业《为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竞争力的理工科支援特别法》
  • 复合物流码头项目《物流设施的开发与运营相关法律》或共同集配送中心运营项目《流通产业发展法》
  • 其他管理机构考虑到相应地区的产业特点而规定的行业

入驻资格

在入驻资格方面,仅限外商投资比率在30%(但大佛外商投资地区标准型工厂为10%,综合物流码头项目、共同集配送中心运营项目为50%)以上, 且到入驻时间为止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此外,如新建工厂设施(营业场所)或在现有建筑物内新安装机械或设备,则仅限于同一法人与现有 工厂设施区分开来,安装会计上可以独立计入的工厂设施或机器、设施、装置的情况。同时,现有的外商投资工厂设施不得搬迁。但是,在外商投资 地区之间搬迁或增加30%以上的外商投资时,在得到相应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管理权者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搬迁。

入驻限额

工厂建筑面积按制造业类别,适用标准厂房面积率(至少12%以上),各企业租赁面积的限额应为工厂占地面积价格的1倍以上。即,入驻限额是 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希望入驻的面积大小,应进行投资的外商投资金额。

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年租金应达到该投资地区购置价额(个别公示价高于购置额时为公示价)的1%以上。但是,在确定入驻限额时适用的“未达到外商投资金额及工厂建筑 面积的入驻企业”、“未达到入驻资格的入驻企业”、“符合入驻合同解除事由的入驻企业”等企业的租金应为购置价额的5%以上,并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 官将与企划财政部部长及市、道知事协商后决定。租赁保证金以现金缴纳购置价格的5%以上,入驻企业可以要求以保证保险证券或银行支付保证书 代替。

减免租金

减免率按外国投资商已缴清的投资金额比例适用,固定员工数的计算时间为租金缴款告知前1个月。国有及公有财产的租金为购置价值的5%以上, 但入驻外商投资地区时,租赁价格为购置价值的1%以上。

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的租金减免
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的租金减免表 (投资额, 固定员工数)
减免率 项目 条件 备注
投资额 固定员工数
0% 入驻企业 正常租金(购置价格的1%) - -
75% 制造业 500万美元以上 - -
250万美元以上 不足70-150人 -
90% 制造业 250万美元以上 不足150-200人 -
100% 制造业 500万美元 - 材料配件园区入驻企业
250万美元以上 200人以上 -
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 100万美元以上 - -
  • ※ 减免率是指在正常租金中减免的比率,现实租金是购置价格的5%(国有及公有财产租赁)
  • ※ 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令》第19条

合作企业入驻制度

外商投资地区的入驻企业为了缩短工期、减少成本等,邀请没有外商投资股份的合作企业使用相应入驻企业工厂的一部分时,经过评价委员会 的评估后,可以在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同意下允许入驻。在入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剩余租赁期内,可以签订入驻合同,并应每5年更新一次 合同。合作企业的入驻许可面积不得超过该入驻企业的工厂建筑面积的30%。